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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451 成立

延誤調查一宗海事意外及處事馬虎。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65 頁

詳細內容

255. 二零零三年五月,投訴人於香港水域潛水。當她升上水面時,被一艘快艇撞傷。她被送到醫院,事後須留醫逾 40天並接受兩次手術。海事處轄下牌照及關務組首先處理這事故。該組在分析有關意外的資料後,認為證據不足,建議不檢控肇事快艇的船長。個案被編入檔案及送交海事意外調查組 調查組 作進一步分析和評估。

256.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投訴人致電調查組查詢其個案。調查組回應不知悉這宗意外及沒有收過有關檔案。投訴人即去函海事處,投訴其職員的辦事能力和態度。在回覆投訴人時,調查組就誤以為沒有收過檔案一事道歉。調查組亦向投訴人表示,他們贊同牌照及關務組不檢控船長的建議。投訴人再去函海事處投訴。調查組回覆及重申調查結果的理據。

257. 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海事處,延誤調查意外及處事馬虎。

25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得悉: (a) 海事處給予前線人員的指引中,將海事意外劃分為「重大事故」及「非重大事故」。但是,給予調查組的指引卻把海事意外劃分為「十分嚴重事故」、「嚴重事故」、「不太嚴重事故」和「其他事故」四類。海事處向前線人員和調查組分別發出不同指引,容易引致兩組人員對同一事故的嚴重性有不同理解,以致用不同方法處理; (b) 就這宗意外,前線人員憑投訴人的朋友提供的資料,主觀地把意外判斷為「非重大事故」。這不正確的分類是由於職員對「嚴重受傷」的定義未有充分了解,亦因海事處沒有為前線人員提供詳細闡釋; (c) 調查「不太嚴重事故」 當中可包括嚴重受傷 缺乏清晰程序; (d) 海事處沒有就如何確定及記錄傷勢向前線人員提供指引,而「海事意外事故報告」表格亦沒有供申報受害者傷勢一欄;以及(e) 海事處延誤了處理意外報告檔案。海事處其實可調動人手以應付大的工作量,而不應容許個案被置之不理。

259.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成立。

260. 海事處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海事處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去函投訴人書面致歉; (b) 海事處已檢討有關海事意外調查的程序,並在給予調查組的《海事意外調查指引》 指引》 內清晰界定嚴重受傷程度和事故嚴重性。海事處亦已向前線人員發佈《指引》內相關的部分,以協助他們把意外分類; (c) 《指引》已列明應如何處理及調查「不太嚴重事故」; (d) 《指引》已列明有關驗證、評估及記錄傷者傷勢的指示; (e) 海事處已在「海事意外事故報告」表格內,新加入「受傷類別」一欄記錄受傷資料,以便前線人員和調查組判斷受傷程度和事故的嚴重性; (f) 調查組已向負責處理檔案的人員,發出適當處理及記錄海事意外事故報告檔案的指示;以及(g) 海事處已制訂人手應變措施,以應付意外個案突增的情況及避免檔案積壓。該處亦已向處理檔案的人員發出檔案接收及分發的程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