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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20 部分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在空置墓穴安葬先人骨殖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24 頁

詳細內容

65. 投訴人留意到其先父金塔墓穴旁的一個金塔墓穴空置,因此打算申請在該墓穴安葬亡母。二零零二年四月及十月,他先後兩次到食環署轄下墳場及火葬場組某辦事處查詢,但所獲的口頭答覆是該墓穴並非空置。雖然投訴人認爲該署職員提供錯誤的資料,可是,由於該辦事處並未備存事涉墳場的墓穴登記冊,他未能親自查核有關記錄。他其後再去信食環署查詢該墓穴的最新情況,二零零二年十二月獲書面回覆有關墓穴已空置,可接受申請。投訴人遂於同月按照該署發出的「申請舊金塔須知」,親身到該辦事處辦理申請。然而,直至二零零三年二月中,他仍沒有收到回音,於是致電食環署,得悉申請仍在審批中。 二零零三年二月底,食環署通知投訴人已批准其申請,

66.並要求他在14天內交費。他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初到該辦事處辦理手續,但有關人員告知他,其申請檔案被遺失。由於他當天沒有帶備出生證明書,該署人員要求他宣誓聲明與先人的親屬關係,但他拒絕,並表示會向管理層投訴。翌日,他接到食環署電話,稱已尋回有關文件,並通知他往辦手續,他遂相應辦妥各項手續。 二零零三年三月,投訴人向政府總部轄下的綜合電話查

67.詢中心及某報章投訴墳場及火葬場組人員失職。二零零三年四月中,他以電郵向食環署查詢投訴進展,但未獲任何回覆。然而,他在翌日卻看到報章刊載食環署回覆其投訴個案,而他在兩星期後才收到該署的書面回覆。他指該署厚此薄彼,只重視報章傳媒而輕視投訴人。此外,他對食環署的答覆並不滿意。 二零零三年七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這宗

68.投設部分成立。

69.食環署已全面接受和落實執行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a)在參考過法律意見後,食環署已在五個沒有設置辦事處的公眾墳場內,安裝不銹鋼保管箱,在內存放墳墓登記名冊,以符合《公眾墳場規例》第4條的規定。該署亦已就有關公眾人士查閱墳墓登記冊的要求,訂定工作指引,供墳場員工遵守; (b)食環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去函投訴人,詳細解釋及致歉。食環署亦已指示員工須同步答覆投訴人和傳媒機構; (c) 食環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再提醒職員切實執行部門行政通告及服務承諾,並依時向投訴人發出所需的回覆;以及(d) 食環署已就口頭查詢和答覆訂定一套記錄措施,以備日後查核。該記錄措施,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開始落實執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