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參照既定指引,妥善處理投訴人有關她被學校評定為超額教師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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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投訴人為一小學的圖書館主任。她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教統局投訴學校的不公平對待,以致她成為超額教師。教統局有關的學校發展組經調查後,認為校方遵照了教統局通函第 45/2003號「在二零零三年資助小學 – 超額教師的安排」訂下的指引,採取適當程序來評定超額教師。故此,有關的投訴並不成立。教統局亦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回覆投訴人。
138. 投訴人不滿回覆,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教統局沒有參照既定指引,妥善處理有關她被學校評定為超額教師的投訴。投訴人指教統局沒有妥善及公平地處理她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申訴。再者,教統局沒有於投訴作出後的十天內寄給她確認投訴的函件。而且,教統局的調查人員回答她的電話查詢時敷衍了事。最後,教統局課程資源、圖書館及教育科技組主管 A先生的妻子,同在該校任教,但A先生曾向校長提供有關超額教師意見,存有利益衝突之嫌。
139.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教統局已跟隨處理投訴的程序處理此投訴,沒有證據顯示教統局有偏幫學校或投訴人。整體上,教統局已公平地處理投訴人的申訴,雖然在處理投訴的程序上和處理電話查詢一事上仍有地方可作改善。再者,沒有證據顯示 A先生有牽涉在所指控的利益衝突上。另一方面,由於教統局沒有在十天內寄給投訴人確認投訴的函件,以及教統局在回答投訴人的查詢時可能敷衍了事,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40. 另外,申訴專員得悉投訴人的丈夫是教統局職員,曾與負責調查此個案的教統局職員共事。基於這背景,投訴人的丈夫在此個案中的參與會有利益衝突的可能。
141. 申訴專員亦得悉教統局已提醒有關職員留意處理投訴的指引,以及注意處理電話查詢時的態度。教統局亦已致函投訴人致歉。另一方面,為免引起誤會,A 先生的上司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向 A先生作出口頭勸諭,請他盡量避免在非公事場合與校長接觸,並請他盡量不要在學校範圍內和附近出現及接送妻子,以避嫌疑。就投訴人的丈夫涉嫌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教統局已向他作出口頭勸諭,並提示他有關員工品行守則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2/2004號「如何避免利益衝突」。
142. 此外,教統局已建議學校日後在甄選超額教師的安排上,應給予教師較充分時間作準備和適應。
143.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教統局曾安排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與校方及教統局人員會面。但因投訴人堅持她的丈夫要出席,並保留代她發問的權利,故學校與投訴人無法就會面的成員名單達成共識而使會面被取消。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實應以正面的態度回應教統局的跟進工作。 其後,教統局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安排另一次會面,但亦因投訴人要求延期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