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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737 部分成立

a)延誤把暫准押記令註冊及轉為絕對押記令; b)沒有以其他方法送達法庭文件;以及 c)在誓章內寫下錯誤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61 頁

詳細內容

244. 投訴人 代表 A女士 就暫准押記令註冊及轉為絕對押記令的延誤作出投訴。 女士曾獲批法律援助,以強制執行一項贍養令。二零零二年五月初,法庭批准法援署代表 A女士的申請,批出暫准押記令,讓她可於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中,在其前夫 答辯人 的物業上加上押記,但法援署在一年後才把草擬命令提交法庭批核。二零零三年五月中,法庭發出蓋章暫准押記令,並訂定聆訊日期。同時,該署把暫准押記令在土地註冊處的物業記錄上註冊,並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及二十三日嘗試把法庭文件送交答辯人,但並不成功。

245. 當法援署獲悉 A女士已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去世後,便沒有再嘗試送遞文件給答辯人,因為法援署沒有她的指示,就不可能代表她繼續進行訴訟。投訴人投訴法援署沒有以其他方法把法庭文件送達對方。

246. 二零零三年五月底,法援署把有關法庭文件送交 A女士的遺囑執行人的代表律師,包括一份蓋上送交法庭存檔日期是「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的誓章,投訴人認為誓章日期有誤導。事實上,誓章日期是預早蓋上的,預備在六月二日送交法庭存檔。

247. 其後,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法援署: (a) 延誤把暫准押記令註冊及轉為絕對押記令; (b) 沒有以其他方法送達法庭文件;以及(c) 在誓章內寫下錯誤資料。

24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法援署在將草擬命令提交法庭批核一事上,有遺漏或延誤,因此投訴 a)項成立。至於投訴 b)項,申訴專員認為由於法援署已不能再代表 A女士,送遞法庭文件給答辯人並不恰當,此項投訴因此不成立。有關投訴 c)項,申訴專員接受法援署的解釋,由於該署預算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向法庭呈交該份誓章存檔,所以在誓章上預印該日期亦屬恰當。因此這項投訴亦不成立。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49.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法援署已採取下述行動: (a) 由二零零三年年中開始,隨著電腦系統的更新及改進,所有須提交法庭批核的草擬命令已有系統地記錄在案及按時提出,以杜絕遺漏的情況;以及(b) 法援署亦已修訂現有的指引,向員工提供更有效的指示,以確保日後一切所需手續都會適當地跟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