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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652 不成立

沒有跟進投訴人就兩條鄰近街道的僭建物、環境衞生和污染問題提出的投訴。

部門未註明 2003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110. 投訴人指稱曾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及六月九日先後向食環署投訴 A街及 B街環境衞生欠佳,以及 A街有海產店舖違例伸延至行人路,但該署沒有跟進她的投訴以及用書面回覆她。她遂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沒有跟進她就 A街和 B街的僭建物、環境衞生和污染問題提出的投訴。

111. 調查發現,投訴人用以傳真投訴信件給食環署的傳真號碼,是屬於該署港島及離島區的值勤室,而非該署的東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食環署經翻查二零零三年五月及六月期間該值勤室所有收發傳真文件的原稿後,並沒有發現該兩份投訴信件,而值勤室並沒有保存傳真機自動列印的傳真收發日誌。

112. 食環署直至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八日,接獲屋宇署轉介投訴人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的信件後,才知悉有關 A街及 B街環境衞生欠佳的投訴。食環署職員於是致電投訴人以期更清楚了解情況,但投訴人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她的通訊地址。儘管如此,食環署職員在跟進屋宇署轉介的衞生及渠管滲漏問題後,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口頭向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

113. 直至申訴專員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對這宗個案展開調查,食環署才初次獲悉投訴人曾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傳真信件投訴 A街有海產店舖違例伸延。其後,食環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開始跟進,並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檢控有關新鮮糧食店的持牌人。

114.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115.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發出食環署總務通告第 3/04號「處理傳真收發日誌」,要求各科/組別主管將其負責管理的傳真機所發出的傳真收發日誌,保存六個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