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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498 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政府土地短期租約申請,以及容許事涉政府土地被人非法佔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05 · 第 69 頁

詳細內容

253. 二零零三年六月,有一群業主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a)延誤辦理他們就租用一幅政府土地所提交的短期租約申請;以及(b)容許該幅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及該非法佔用人士砍伐樹木。

254. 申訴專員就該等投訴事宜作出調查後,得悉佔用人事實上非法佔用了該土地兩年半。不過,沒有證據顯示地政總署准許非法佔用人砍伐樹木。

255. 因此;投訴的第一部分成立,而第二部分則部分成立。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56. 地政總署全面接納並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a)地政總署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告知所有分區地政專員,假如仍未落實若干措施,以管制/消除拖欠租金/豁免限制費用的情況,便須採取該等措施。地政總署會不時檢討該等措施; (b)當區的地政專員於二零零四年十月發出一份內部通告,指示屬下人員,倘他們已蒐集充份證據證明承租人把處所分租,而承租人亦沒有在合理期間內糾正該違例情況,或者毗鄰租約場地的住宅地段已售出,便須迅速行動以終止租約。所有新簽訂的花園租約均探用上述終止租約條款,現行的花園租約如未曾納入該條款,亦須於適當時候加入該條款。儘管要蒐集得明確證據,證明有分租情況,往往十分困難,但相信實施上述措施後,可減少短期租約承租人把處所分租的情況; (c)地政總署已在二零零三年七月發出相關的技術通告,以改善審批短期租約申請的程序,通知申請人當局審批申請所需的時間,以及倘未能於合理期間內完成辦理有關申請時,向申請人解釋延誤原因;以及(d)有關的地政專員已就審批短期租約引入新的措施。對於簡單的短期花園租約個案,當局已建立一套電腦化記錄,以監察個案進度。對於複雜的個案,當區地政專員會每月主持會議,以檢討處理該等個案的工作進度。地政總署亦已指示其他分區地政專員檢討,仍在處理的短期租約申請,以確保沒有遺漏或延誤處理。 案件編號 2003/2644:沒有及時探取行動,延誤清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僭建物。

257. 投訴人投訴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拖延清拆行人道上的僭建物。 地政處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七日首次接到村代表提交的書

258.面投訴。該處於同月十五日到現場視察後證實,政府土地遭人佔用。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地政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該條例),在現場張貼通告。其後,地政處人員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再作巡查,發現僭建物的多道門已被拆去。不過,地政處人員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再到現場巡查時,卻發現那些門又重新裝上。村代表前往地政處查詢事件進展。他留下電話號碼及通訊地址,並請該處通知他有關投訴的進展。地政處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再次根據該條例於現場張貼通告,並於同日向佔用人發出警告信。其後,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該處發信通知村代表事件的最新情況。

259. 接到地政處二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的警告信後,毗鄰地段地下的佔用人及業主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向地政處書面解釋他並無意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並建議向政府租用有關土地。經考慮佔用人的建議後,地政處以該地點為公共通道爲理由,拒絕了有關申請。 申訴專員認為無論有否市民投訴,地政總署都有責任就

260.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探取土地管制行動。雖然投訴人只投訴行人道受阻,但地政處在發出第一次通告時,便應要求佔用人完全清拆玻璃屋,而且不應只因門扉被拆去便不再追究。由於地政處未有貫徹執行土地管制行動,佔用人在拆除門扉不久之後又把門扉重新裝上。地政處因而需花更多資源繼續跟進此個案,以致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解決投訴。

261.此外,在根據該條例第 6(1)條發出的通告中,地政處已明確要求有關的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考慮到相關的法律釋義,申訴專員認爲即使上述玻璃屋的門扉被拆除,該玻璃屋仍應該構成「佔用土地」的情況,因此地政處應該貫徹執行第一次通告內「停止佔用」的規定,而無需留待發出第二次通告。

262.再者,申訴專員認為由於地政總署未有就「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制定任何準則,故任由個別地政處自行決定。在這個案中,地政處兩次發出有關要求停止佔用政府土地的通告。就第一次通告而言,拆去門扉已被視為從該通告的規定,但就第二次通告而言,佔用人卻須清拆整個構築物。這做法容易導致標準不一致,處事不公。 申訴專員知悉除有一幅矮牆外,現場仍保留有一個支架

263.及頂部的玻璃。地政總署應該根據該署所訂的準則,決定佔用人是否已經遵行第二次通告的規定。

264.在處理此個案時,地政處從首次收到投訴至完成土地管制行動,需時達兩年之久。該處未能執行第一次通告的要求,因此需要發出第二次通告。此外,每當發現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後,地政處均需多月根據該條例發出通告。雖然地政處有許多其他個案需予處理,但此個案的處理進度實在過慢,難以令公眾接受,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應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已採取下列措施:

265. (a)地政總署已制定並發出部門指引,闡明如何界定根據該條例第6(1)條發出的通告已妥爲遵行; (b)當初沒有拆除支架是因為行人道與行人道前的空置土地之間水平線不同。地政處拆除支架後,民政事務處已在有關地點設置欄杆。 至於短牆,地政處現正處理一項短期租約的申請;以及(c)各區地政處已成立分區檢討委員會,監察土地管制個案的進展,包括根據該條例第 6(1)條張貼通告的工作進度。有關委員會定期進行會議,以監察工作進度及檢討現正處理個案的優先次序。 案件編號 2003/3311:沒有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違例興建的「牌坊」探取執法行動,反而接受違例者的短期租約申請。 請參閱與屋宇署有關的個案(編號 2003/3310)。

266.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