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81 部分成立
沒有就同一個物業的三項違例建築工程同期發出勸諭信或清拆令。
部門未註明 2003
詳細內容
64. 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指該署在二零零二年六月至二零零三年三月期間,先後就他同一個物業的三項不同的違例建築工程,分別發出勸諭信或清拆令,以致他不能安排同期進行的清拆工程,浪費時間和金錢。該三項違例建築工程分別是外牆僭建的花架和簷篷、天台搭建物及阻塞走火通道的外掩鐵閘。
65. 屋宇署解釋,上述三項違例建築工程分別由其轄下三個組別負責處理,即樓宇部、特別職務天台小組 天台組 及防火規格組 防火組 。
66. 於二零零二年五月,防火組向投訴人的大廈各單位業主發出勸諭信,要求業主拆除「任何違例建築工程」。同年六月,天台組與樓宇部經協調後,向投訴人發出清拆天台搭建物的勸諭信及外牆違例建築工程的清拆令。同年十一月,防火組就投訴人的外掩鐵閘發出勸諭信。最後,天台組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就其天台搭建物發出清拆令。
67. 申訴專員認為,天台組和樓宇部曾互相協調,向業主同時發出命令及勸諭信,這點值得鼓勵。但防火組並無同步發出勸諭信,而信件的內容亦相當籠統。屋宇署作為執法機構,在確保公眾安全及保障財產的同時,應盡量協助業主了解並遵從有關法例的規定。此外,亦應盡量減少對業主的滋擾,以及避免浪費他們的資源。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8. 屋宇署已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屋宇署已制訂清晰的指示及指引發給各組別,以期盡可能統籌執法行動,減低對受影響業主及佔用人所造成的滋擾和不便;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