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投訴人有關飼養鵪鶉牌照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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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二零零一年十月,漁護署致函所有鵪鶉農戶,簡介鵪鶉與其他禽鳥分流處理的相關條例草案,建議農戶轉變其生產模式以避免經濟損失,並通知農戶可申請援助。函件亦簡述了特惠津貼率,並表示只會為選擇停止飼養鵪鶉和清拆農場內建築物的農戶提供特惠津貼。
24. 二零零二年二月,投訴人申請特惠津貼。同年三月,漁護署通知她特惠津貼申請已獲批核。假如她打算再次飼養禽畜,必須取得地政總署的地政處的事先批准,以在她的農場內興建任何建築物。有關信函的副本亦送交地政處參考。投訴人其後領取了特惠津貼,並交還了飼養禽畜牌照。
25. 二零零二年六月,漁護署接獲投訴人申請,欲於原址飼養 30,000隻鵪鶉。漁護署職員提醒投訴人,她必須徵得地政處的批准方可重建農舍。同年七月,地政處收到投訴人的一封信,申請批准書以把現有未經批准的農場搭建物改建作飼養鵪鶉用途。
26. 二零零二年八月,漁護署以書面要求投訴人提供銷售鵪鶉的計劃書,以及地政處簽發批准重建農舍的文件副本。漁護署亦知會投訴人,漁護署正修訂飼養鵪鶉牌照的規定。其後,投訴人以書面向漁護署說明她的銷售策略以及可能的買家。同時,漁護署去函地政處查詢重建農舍是否已獲批准。
27. 二零零二年九月,漁護署要求投訴人提供有關可能買家的銷售協議,並通知投訴人,漁護署已要求地政處就該農場的建築物提供意見。同年十一月,漁護署通知投訴人飼養鵪鶉的牌照規定,包括要求使用金屬籠具、有關鵪鶉只可以出售予漁護署認可的買家、備存銷售記錄、向漁護署通報任何批次禽鳥異常高的死亡率,以及使用過之籠具,必須消毒及適當空置,方可再次用以飼養鵪鶉。
28.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地政處通知漁護署,除非場內有關建築物受漁護署飼養禽畜牌照規管,並取得漁護署同意,否則規範該等建築物的申請將不獲考慮。漁護署得知地政處尚未向投訴人發出任何批准書後,曾多次警告她在獲得地政處批准前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29. 二零零二年年底,香港首次發現野鳥群中爆發禽流感。為儘量減低禽流感對本地家禽養殖業及公眾衞生所帶來的危機,漁護署重新評估飼養鵪鶉及其他家禽的發牌條件。其中一項附加要求是,自二零零三年年初起,申請飼養任何種類家禽時,其申請處所位置須距離現存持牌家禽農場至少 500公尺。
30.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投訴人因誤會了地政處有關處理申請的要求,向地政處送交農場搭建物的草圖、業主同意書及租金收據。同年一月二十九日,漁護署職員視察投訴人欲列入飼養禽畜牌照所規管的建築物,並忠告她只有部分建築物符合生物保安規條的要求。其後,漁護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接獲投訴人建議的可能買家通知,由於爆發禽流感,對鵪鶉的需求已不復存在。
31. 由於漁護署於投訴人提出申請後十個月仍未向她發出飼養禽畜牌照,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三年四月首次就漁護署不合理延誤發出飼養禽畜牌照一事,向申訴專員投訴。
32.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漁護署以書面通知投訴人,不會批准其飼養禽畜牌照的申請,理由如下: (a) 漁護署沒有收到地政處批准興建農舍; (b) 申請人建議的可能買家已不再需要鵪鶉供應;以及(c) 有關農場的地點太接近其他家禽養殖場。
33. 申訴專員其後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到投訴人的另一封投訴信,反駁漁護署拒絕她申請的三項原因,並投訴漁護署及地政總署延誤處理及拒絕她提交的飼養禽畜牌照申請。
34.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發現漁護署和地政總署對於發出飼養禽畜牌照前,是否需要獲得後者的批准各有不同說法。漁護署認為有此需要,但地政總署則認為不需要。漁護署承認,兩個部門曾於一九九八年舉行會議,就處理與申請飼養禽畜牌照有關的事宜及非法農用建築物訂下協議。 根據協議,倘若漁護署由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沒有收到地政總署發出的反對通知,該署會假設地政總署並不反對有關正在處理的申請。但漁護署補充,要求曾經領取特惠津貼的申請牌照者 包括投訴人 向地政總署申領批准,是一項特定條件。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漁護署已經通知投訴人必須先行取得地政總署批准,以便該署考慮其申請,但漁護署沒有就此項特定條件及如何解決為履行此項特定條件所帶來的問題與地政總署商討,甚至沒有通知地政總署有關事宜。
35. 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在考慮申請飼養禽畜牌照事宜時,無疑要考慮公眾衞生健康事宜,並審研申請個案是否符合所有條件,包括嚴謹的生物保安要求。故此,漁護署不發飼養禽畜牌照予投訴人的決定本身並無不當,但在處理其申請的過程中確有失誤。因此,針對漁農署的的投訴成立。
36. 申訴專員又認為,地政總署按一九九八年的協議行事,本無不妥。 但地政總署在收到漁護署二零零二年八月提出的查詢後,拖延了四個月,直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才給予回覆,實屬不當。此外,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又提交了支持其申請的資料,地政總署理應可以察覺事件中或存在誤會,卻沒有主動向投訴人解釋或就其提交的資料作任何表示。因此,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7.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漁護署和地政總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漁護署及地政總署同意在處理發出批准書方面採取一站式服務的運作模式,以消除兩個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出現的灰色地帶。新措施由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由當日起,申請人士毋須分別接觸兩個政府部門。所有申領批准書的申請均會由漁護署處理及審核。當漁護署信納申請人為真正農戶而申請所涉的建築物確為農業活動所需時,個案便會轉介地政總署。地政總署在簽發批准書後,便會把批准書交由漁護署交予申請人; (b) 漁護署已檢討向領取結業特惠津貼的鵪鶉農戶發出飼養禽畜牌照的政策,檢討結果如下 –(i) 政府的政策是鵪鶉農戶收取特惠津貼以結束業務,是不會獲發飼養禽畜牌照在原址飼養鵪鶉; (ii) 由於發放給鵪鶉農戶的特惠津貼是以收地時發放的特惠津貼方式處理,而投訴人已在她選擇結業後收取特惠津貼,所以再考慮她在原址飼養鵪鶉的牌照申請並不符合政府的政策。 因此,處理有關申請的決定是出於政策執行上的疏忽及錯誤理解有關政策;以及(iii) 因二零零二年禽流感爆發,發牌條件及要求需要修訂,以致申請程序變得複雜,所以漁護署需要較長時間去處理該項申請;以及(c) 由於目前的工作量繁重,加上人手縮減,地政總署正檢討為處理不同批准書及牌照定下具體時間表是否實際可行。地政總署一直並會繼續提示員工,在處理申請時,留意以巿民為本的精神。
38. 值得注意的是,漁護署現已暫停處理飼養鵪鶉牌照的申請,所有有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會被知會。漁護署也檢討了向鵪鶉農戶發放特惠津貼政策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將來不會再發生同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