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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49 成立

在三次污水倒流入某資助學校升降機槽底的事件中,沒有迅速為校方提供適切的服務。

部門未註明 2003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12 頁

詳細內容

43. 投訴人為一資助學校,位於某「居者有其屋」 居屋 屋苑範圍內。 屋苑當時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房屋署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執行大廈公契經理人的職責,並監督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合約,管理公司須每月檢查屋苑內公共去水渠一次,並於有需要時進行通渠和維修。然而,校舍內的維修則是經教育統籌局 教統局 交由建築署負責。根據教統局的指引,學校需要緊急維修服務時,須直接把申請表以傳真送交建築署,並將副本送交教統局。建築署在接獲申請表後,會派員到學校調查。如緊急維修工程的費用少於 3,000元,校方須自費安排維修,惟建築署須負責提供專業評估和技術意見。

44.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學校發生第一次升降機槽底污水倒流,引致升降機損毀,肇事原因是屋苑一條公共去水渠淤塞。學校在當天通知建築署。其後,學校獲悉肇事去水渠屬房屋署管轄,遂向房屋署索償,要求支付升降機的維修費。房屋署即指示管理公司檢查肇事的去水渠,並把學校的索償要求轉交房委會的保險公司跟進。同年十月,保險公司委託的公證行向學校解釋,指去水渠淤塞是由於住戶或裝修工人任意棄置建築廢料造成,因此保險公司不會支付升降機的維修費。然而,為防止淤塞再出現,房屋署已指示管理公司把檢查公共去水渠的次數增至每月兩次,並在屋苑大廈大堂張貼通告及向居民派發傳單,呼籲居民正確使用去水渠。

45.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和二十九日,同類事故再度在學校發生,學校立即通知建築署和房屋署。管理公司即時安排通渠和清理積水,並再次發出通告,提醒居民正確使用去水渠。

46. 另一方面,在第一次污水倒流事件翌日,建築署職員曾實地視察,發現渠務署已清理公共去水渠的淤塞物。由於積水已退去,該職員遂終結個案。

47. 學校多次要求建築署提供永久解決污水倒流的辦法,該署職員建議校方堵塞升降機槽底的去水口,但同時指未知堵塞會否違例,又指此舉只是權宜之計,並以維修工程費用少於 3,000元為理由,拒絕為學校進行工程。該署最終在三個月後經房屋署提議下,才答允為學校堵塞去水口。

48. 基於上述的事故,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下列事項: (a) 房屋署在三次污水倒流入學校升降機槽底的事件中推卸責任,及沒有跟進處理引致污水倒流的公共去水渠淤塞問題,防患於未然;以及(b) 建築署在三次污水倒流入學校升降機槽底的事件中,沒有迅速為校方提供適切的服務。

49.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發現房屋署在三次污水倒流事件上均有積極跟進,並沒有推卸責任。因此,針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

50. 另一方面,申訴專員發現,建築署的工作指引或服務承諾,俱沒有具體指示員工應如何處理資助學校要求緊急維修的申請。而且,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職員的服務態度消極被動,而且欠缺熱誠。建築署給學校的「專業意見」亦模稜兩可,而且敷衍草率。因此,針對建築署的投訴成立。

51. 房屋署與建築署已接納及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情況如下: (a) 房屋署已經指示有關居屋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接到屋苑住戶的裝修申請後,即時把檢查有關渠道的次數增至每星期最少一次,以便及早察覺渠道淤塞問題。如有需要,房屋署亦會安排在有關渠道進行「閉路電視檢查」; (b) 房屋署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指示有關居屋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把學校提出的索償個案轉交屋苑業主的公眾責任保險公司跟進,並已指示物業管理公司日後遇到同類保險索償個案時,須先交由居屋屋苑業主的公眾責任保險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的保險公司處理,並同時知會房委會的公眾責任保險公司,以便有需要時作出跟進; (c) 建築署已檢討及修訂有關緊急維修的程序和處理的指引及服務承諾。有關指引已經教統局同意,並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發出。 經修訂後的指引及程序所包括的改善措施如下(i) 建築署員工在收到資助學校的口頭或書面緊急維修服務要求時,應按事件的迫切程度而安排其緩急次序,盡快派員到學校視察,以評估要維修的範圍; (ii) 若員工未能即時到場視察工程,應通知學校並安排隨後的視察日期; (iii) 工地監督人員如有技術或法律上的問題,應向專業人員索取意見; (iv) 所有提供的建議必須清晰、明確及專業;以及(v) 員工應以主動及積極的態度去處理所有緊急維修服務的要求;以及(d) 建築署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發信向投訴人道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