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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649 不成立

不合理地拒絕某補習學校重訂收費方式的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32 頁

詳細內容

126. 投訴人是某補習學校的校長。二零零一年五月,前教育署批准該校的申請,分六期收取各項課程的學費,而不須按照《教育規例》第 62條 第 62條 的規定,分十期或 12期收取的標準收費模式。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二零零一年教育 修訂 條例》生效,修訂了第 62條的條文,課程費用須按月平均計算。因此,當時的教育署規定,所有學校須提交二零零一/零二年度開辦課程的收費詳情,以便該署審批和發出新的收費證明書。

127. 在獲悉上述規定後,投訴人依然按照二零零一年五月獲准的收費模式,為現有和新辦的課程申請新的收費證明書。教育署拒絕有關申請,理由是不符合新的第 62條的規定。由於教育署沒有向投訴人解釋為何沒有如二零零一年五月般給予豁免,投訴人因此感到不滿。投訴人指稱,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的一次會議上,教育署一名職員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提議給予「寬限期」,讓他維持現有收費模式一年。他認為這項提議企圖誘使他放棄已獲准的收費模式,是濫用職權。

128. 投訴人進一步指稱,教育署在處理其聘用海外教師的申請上,花費過長時間。當中的一份申請,教育署用了接近一年的時間才完成審批。

129. 二零零二年五月,教育署要求所有開辦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提交有關教員、學校設施、課程和保險計劃等資料。教育署通知各學校,部份資料將會上載該署網頁,供公眾參考。投訴人認為,若未經學校的同意,教育署是無權公布有關資料的,而該署又沒有指出此點,等於欺騙。

130. 投訴人又指教育署沒有針對未經註冊的學校採取執法行動,而在提出有關修訂條例之前,也沒有適當地諮詢業界。基於上述的事宜,投訴人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教育署: (a) 處理他學校有關現有課程建議收費方式的申請,以及新課程收費證明書的申請時,出現各樣行政錯誤,包括過分延誤、處理申請時濫用權力,以及在無令人滿意的解釋下不合理地否決有關申請; (b) 延遲處理他學校的教員許可證申請; (c) 在未經適當授權和取得校方的同意下,企圖把他學校的保密資料上載教育署網頁向外公布; (d) 雖然有人舉報某些非法學校的存在,但沒有執法對付這些學校;以及(e) 《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新實施的規管措施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但沒有在規管措施生效前先徵詢他學校的意見,損害該校的利益。

131.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教育署不應撤回在二零零一年五月就現有課程已批准的收費模式,但該署基於新課程的收費模式不符合新的第 62條的規定而拒絕有關申請,則既合法又恰當。儘管如此,教育署理應向投訴人解釋,在二零零一年五月批准的豁免,是教育署署長酌情作出的決定,而基於新的 62條的規定,署長遂不擬對新申請行使酌情權。至於所指稱的「寬限期」,教統局解釋那只是一項探詢性的建議。本署認為教統局的解釋合理,沒有證據證明事涉教育署職員有濫用職權之嫌。總括而言,投訴 a)項部分成立。

132. 至於投訴 b)項,教統局解釋,關於申請註冊成為准用教員的審批工作,當中涉及與公務員事務局核實有關學歷,而且視乎有關文件的簽發機構,教統局或有需要諮詢香港學術評審局。因此,這類個案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在投訴人提及的申請中,有兩次出現輕微的阻延,但申訴專員並無發現教育署/教統局在處理申請上有任何不當的延誤。申訴專員接納教統局的解釋,指輕微的阻延是由於該局工作量大增和縮減人手所致。因此,投訴 b)項不成立。

133. 有關投訴 c)項,申訴專員得悉,在要求各校監提供學校資料的通函中,教育署已要求校監在回報時簽署,表示明白某些資料會上載教育署網頁。此舉應足以消除對教育署有任何欺騙意圖的懷疑。有鑑於此,這項投訴不成立。

134. 至於投訴 d)項,申訴專員察覺教育署確有跟進有關的投訴,而教育署不能確立事涉處所有開辦學校。因此,這項投訴不成立。

135. 而有關投訴 e)項,教統局承認,在向立法會提交《二零零零年教育 修訂 條例草案》前,並沒有諮詢開辦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但該局已諮詢教育委員會及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再者,在提出有關條例草案時,並沒有此類學校的代表組織。儘管申訴專員同意若要教育署諮詢每所學校,確有實際困難,但教育署作為一個公開問責的政府部門,在落實有關條例草案時,理應先諮詢有關界別成員的意見。有鑑於此,這項投訴部分成立。總的來說,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36.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教統局採取了下述行動: (a) 教統局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修訂有關要求開辦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提供資料的通函,以確保學校得悉把資料上載教統局網頁的做法,並非強制規定,而須徵得個別學校的同意;以及(b) 如法例或政策有重大變動,教統局的一貫政策是先徵詢有關方面或持分者的意見。最近當局在修訂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的規管法例時,教統局除徵詢代表該界別的香港私立教育機構聯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