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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085 部分成立

延誤向業權人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

部門未註明 2002

政府覆文 · 年報2004 · 第 16 頁

詳細內容

58. 土力工程處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一日建議屋宇署,向一斜坡的業權人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 修葺令 。屋宇署於是根據既定指引,在核實業權及維修責任後,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出修葺令。另一方面,投訴人與另一人士於二零零零年五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有關的物業,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完成交易。投訴人及另一業主遂取得與物業相關斜坡的業權。其後,屋宇署收到前業主通知業權已易手,因此該署於同年十二月五日重新發出修葺令給新業主。

59. 投訴人在收到該修葺令後,聲稱分別於二零零一年中旬和二零零二年五月以書面向屋宇署查詢,但未有得到快捷的回覆。投訴人認為倘若屋宇署能迅速執行土力工程處的建議而發出修葺令,他和另一人士或可以更早得知斜坡的風險和維修責任,影響其購入物業之決定。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 (a) 延遲及錯誤發出修葺令;以及(b) 就有關修葺令的查詢,延遲回覆他。

60.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收到土力工程處就發出修葺令的建議後,已迅速查核業權和地界劃分的事宜。因維修斜坡涉及複雜的法律責任和龐大的工程費用,屋宇署務必審慎地與多個政府部門聯絡和查詢,以避免任何有關進行維修的責任爭議。由於這過程需要一些時間,沒有證據顯示有延誤之處。故此,投訴 a)項不成立。

61. 不過,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其實可更簡化業權查冊和斜坡範圍劃分等程序,以加快修葺令的簽發。該署不應依據過時的業權資料,以致錯誤發出修葺令給前業主。這明顯反映有關程序有待改善。

62. 至於未有及時回覆二零零一年中旬和二零零二年五月的書面查詢,申訴專員翻查過屋宇署檔案資料,顯示該署並未曾收過投訴人二零零一年中旬的書面查詢。而有關二零零二年五月的書面查詢,屋宇署因人事調動,新的個案主管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中才嘗試聯絡業主,不獨未有依據服務承諾行事,且過程中有明顯延誤。而該署最終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因投訴人再次致電查詢,才給予回覆。故此,投訴 b)項成立。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3. 屋宇署應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採取了下列行動: (a) 屋宇署一直積極簡化業權查冊的程序,以加快簽發法定命令。其中,屋宇署有參與土地註冊處成立的土地註冊處客戶聯絡小組。 該小組會討論有關土地註冊處提供予各政府部門的服務事宜,包括查冊業權的程序。如屋宇署發覺有任何改善措施,便會將有關建議提交該小組考慮。 而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屋宇署與土地註冊處訂立了簡化業權查冊的方法 櫃位查冊服務 。這服務簡化了查核業主記錄有否變更的程序。此外,屋宇署現時會定期出席數個與土力工程處及其他部門舉行的常設統籌會議,以確保屋宇署在處理斜坡修葺工程時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效率; (b) 屋宇署已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及十五日去信投訴人,就未能盡早向投訴人送達修葺令及延遲回覆投訴人書面查詢一事致歉; (c) 屋宇署已於斜坡安全組手冊上加上指引,指示員工為核實有否因時間變遷而業權有所變更時,須重新確定有關的業權記錄; (d) 屋宇署在該署的手冊中已載有關於初步回覆的指引。該署亦已提醒有關人員在回覆時須按照上述指引;以及(e) 屋宇署已將有關在轉換職位期間擬備交接工作要點的規定,載於該署的手冊及納入斜坡安全組手冊內。該署亦已提醒有關人員須遵從有關規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