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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914 部分成立

沒有通知投訴人有關限制令一事和沒有妥善執行限制令。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71 頁

詳細內容

221. 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八日登記成為有關車輛的車主。由於舊車主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被法庭頒令破產,由頒令時起,任何登記於舊車主名下的車輛過戶申請都會被視為無效。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遂要求運輸署由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起凍結有關車輛的過戶申請及拒絕 為其續領車輛牌照。運輸署亦依照指示在牌照電腦系統中為有關車輛輸入禁制令,以便識別。但運輸署卻在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因人為錯誤而准許投訴人續領有關車輛的牌照。而當投訴人在二零零二年八月要求為有關車輛進行過戶時,運輸署依照指示拒絕有關申請。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運輸署,沒有通知其有關限制令一事,和不應在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接納其續領車輛牌照申請。

222.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運輸署沒有主動通知投訴人有關限制令一事並無不妥,但運輸署卻未有妥善執行對有關車輛禁止續牌的限制 令,故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23.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運輸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運輸署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發出信件予投訴人,就事件對投訴人帶來不便致歉; (b) 運輸署已經完成對處理限制令的步驟及存檔方法的檢討,並已落實以下各項改善處理限制令的安排 –(i) 每一份和限制令相關的函件都會設有一個獨立存檔編號,方便妥善存檔; (ii) 當運輸署接獲與限制令有關的車輛牌照申請時,負責之管理級職員須在決定妥當的處理方法前,細閱存檔內的所有函 件;以及(iii) 若負責之管理級職員決定取消有關限制令或認為有需要暫時撤銷限制令,須把有關決定記錄在有關限制令的內部存檔文件上,並簽署作實; (c) 目前的電腦系統未能將限制令撮要輸入牌照電腦系統內。隨著該電腦系統功能提升,此項改善措施將可在新一代牌照電腦系統中落實。附設改善措施的新電腦系統預計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推出;以及(d) 在新牌照電腦系統中,亦會擴大儲存限制令所有資料一欄的空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