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738 成立
向投訴人錯誤提供有關其前僱主破產的資料,誤導投訴人。
詳細內容
221. 投訴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向其前僱主提出申索。他的申索獲判勝訴,但其前僱主並沒有按照審裁處的裁決支付款項。投訴人其後致電審裁處的一名職員,查詢有關強制執行該項法庭命令的可能性。該職員在電腦化案件管理系統中讀取資料後,告知投訴人審裁處曾收到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文件,而其前僱主可能已破產。該職員又應投訴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有關的破產案件的編號。
222. 投訴人其後前往破產管理署查詢,發現該破產案件只是與其前僱主的一名職員有關,而非與其前僱主本身有關。投訴人感到非常不滿,遂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審裁處的職員,向他錯誤提供有關其前僱主破產的資料而誤導他。
22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審裁處的職員在未有確定破產管理署的文件內容是否與被告有關前,便直接告訴投訴人有關資料,並建議投訴人向破產管理署作進一步查詢,其處理方法不獨欠缺嚴謹和妥善,更流於妄斷。申訴專員相信,若有關職員能先核實文件內容才回覆投訴人,實可避免引發是次事故。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成立。
224. 司法機構政務長接納了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了以下跟進行動: (a) 司法機構政務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親自致函投訴人,就提供未經核實及未經確定的資料一事致歉; (b) 審裁處的人員已獲提醒有關專注及謹慎地處理和回答查詢的重要性。他們尤獲告知應避免披露以下資料 –(i) 關於第三者的; (ii) 未經確定或核實的;或(iii) 部門之間的內部限閱或機密的;以及(c) 這宗投訴個案將會在員工培訓和經驗分享會中用作研究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