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會見投訴人和沒有因應投訴人要求以英文書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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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由於投訴人要求跟進過去他向申訴專員的投訴事項 有關沒有妥善處理他女兒的請假申請及他其後就此事作出的投訴 ,他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英文寫信給他女兒就讀小學的校長,要求與他會晤。但校長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書面拒絕了他的要求,而覆信則以中文書寫。
46. 投訴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及九月再以英文寫信給校長要求會晤,以覆核他女兒的考試卷,及討論學校行政及語文教學事宜。學校在投訴人女兒的學生手冊內留下備忘,確認已收到投訴人二零零二年四月的信件,並正在考慮投訴人的要求,但學校及後並沒有作出詳盡回覆。投訴人亦在信中要求校長須以英文回覆他,但校長沒有理會他的要求。因此,他向申訴專員投訴下列事項: (a) 校長拒絕他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零零二年四月及九月以書面正式提出會面的要求,此舉並不合理; (b) 校長未能以英文回覆他的信件;以及(c) 一老師答允在教育署學校發展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與他會面,但卻沒有遵守承諾。
4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當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時,校長沒有就投訴人在二零零二年四月提出的要求作出詳盡的回覆;他對於教育署就會見投訴人的勸告,亦未加以注意。因此投訴 a)項成立。
48. 有關投訴 b)項,申訴專員認為學校曾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九日以英文回覆投訴人,有關他於同年十二月一日的另一信件;校長亦最終接受教育署提供的英文翻譯支援。反過來說,投訴人對學校以中文與家長溝通的悠久傳統,應給予更大的尊重。這項投訴因而部分成立。
49. 至於投訴 c)項,申訴專員認為校長應對沒有安排教育署職員出席會議的決定,承擔最終的責任。雖然有關教師就投訴人的要求可作出更佳的處理,但沒有証據顯示該教師違反承諾。因此這項投訴部分成立。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50. 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方面採取的跟進行動如下: (a) 有關未能及早把學校發展組人員出席建議會議的立場告知投訴人,學校管理委員會主席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以書面向投訴人致歉; (b) 校方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以英文信件回覆投訴人和他妻子,告知有關與校方會面的預約安排。其後,投訴人、副校長及三位有關教師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會面。教育統籌局 教統局 從投訴人得悉,他曾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四日致函校方,校方亦已於同年七月十八日以英文回覆;以及(c) 由於校長並未聽從教育署的勸告,及違反總務通告第 8/97 號「辦公室程序:通訊」中的「同一語文政策」,教統局會密切監管有關 學校員工對家長的態度,並已提醒督導人員在有需要時應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以確保員工遵守部門的有關規例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