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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911 不成立

錯誤計算傷殘津貼金額,且多年來一直沒有發現出錯。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67 頁

詳細內容

206. 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投訴人的母親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她於一九九三年六月入住私營安老院,而她的宿位於一九九五年四月經過輪候長者資助院舍制度轉為「買位計劃」的政府資助宿位,但她沒有將此轉變向社署申報,而此轉變對她當時領取普通傷殘津貼亦無影響。

207. 其後,她獲醫生證明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符合資格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然而,她在一九九六年六月辦理申請高額傷殘津貼,及於一九九九年四月辦理續領津貼時,均申報沒有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因此,社署根據她的聲明及醫療評估報告,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發放高額傷殘津貼給她。

208. 社署在二零零二年三月覆查她的個案時,從安老院得知她入住該院政府資助的買位。按照社署的規定,受助人如入住私營安老院的「買位計劃」宿位,則等同在受資助院舍接受住院照顧,因此只能領取普通傷殘津貼。而先前獲多發的高額傷殘津貼,須退還社署。

209. 社署職員與投訴人和她母親聯絡,解釋退還多領的款項及商討有關退款手續。但由於社署未能給予投訴人滿意的解釋,她遂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社署: (a) 多年來錯誤向她母親發放高額傷殘津貼;以及(b) 在發給她的函件中,以及社署職員在與她接觸的過程中,均未能對事件作合理解釋。

210.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母親的資助宿位轉變是由社署審批及執行,故社署理應無需依賴她的聲明便可獲知有關改變。因此社署的審查及內部互報機制存在漏洞。然而,投訴人的母親亦有責任申報其情況,所以投訴 a)項部分成立。至於投訴 b)項,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社署職員未能向投訴人及她母親作出合理解釋,因此,這項投訴不成立。對整宗個案來說,投訴部分成立。

211.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自二零零零年年底起,社署全新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開始運作,新系統可記錄宿位的類別,以防止如這個案中多發津貼的情況;以及(b) 社署改善了資料小冊子和修改申請/覆查表,以清楚列明受資助院舍包括政府透過「買位計劃」或「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或在合約院舍內提供的資助宿位,以確保申請人完全清楚有關規定,一旦申請資格有任何改變,便應知會社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