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879 不成立
在查核身份證明文件的程序上處理失當。
詳細內容
83. 憲報內公布了普通科門診服務的收費,合資格人士的收費較非合資格人士的為低。衞生署亦發出了常務通告,列明各服務單位識別合資格人士以決定收費額時須予以查核的有效證明文件。
84. 投訴人的妻子是一名內地遊客。她於二零零二年來港探望投訴人,而投訴人是一名香港居民。二零零二年五月,投訴人的妻子在投訴人的陪同下到一間普通科門診診所求診。在登記處,職員檢視了各項有關文件,包括投訴人的香港身份證,並確定投訴人的妻子符合資格,可繳付合資格人士所適用的收費額。為提醒病人下次求診時帶備所需文件,登記處的職員在投訴人妻子的覆診卡上,註明所需的文件,包括投訴人的香港身份證。
85. 二零零二年六月,投訴人的妻子再到同一診所求診。登記處的職員根據部門通告,要求她出示所需證明文件,包括投訴人的香港身份證。 她出示了所需證明文件,惟欠投訴人的香港身份證。有關職員於是採取彈性處理方法,告知她香港身份證的副本亦可被接納,可惜她並沒有帶備副本。其後,投訴人將他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傳真給他的妻子,而他的妻子亦得以按合資格人士適用的收費獲得診治。投訴人隨後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向申訴專員投訴衞生署,查核身份證明文件的程序上處理失當。
8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登記處的職員已遵照有關的政府政策及部門程序行事。因此,這宗投訴不成立。
87. 由於政府政策的改變,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配偶如本身並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便不再符合資格繳付合資格人士所適用的收費額。因應政策上的改變,衞生署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常務通告,告知員工有關的新政策、符合資格人士的新定義以及張貼告示的規定。有關告示旨在通知擬用公共醫療服務的病人必須帶備有效的證明文件,以便核實其合資格人士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