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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623 部分成立

對政府宿舍的維修工程監管不足。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6 頁

詳細內容

3. 一政府宿舍物業的大型維修工序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展開。維修工序包括下列三項工程: (a) 第 C 座大廈的翻新工程; (b) 各座消防裝置的更換工程;以及(c) 各座食水和鹹水系統的更換工程。

4. 建築署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十一日,向政府產業署 產業署 及其外判管理公司提交了首兩期工程的項目大綱和施工時間表。管理公司遂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出通告,知會該政府宿舍內的所有住戶首兩項工程將會在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正式展開。產業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收到建築署有關第三項工程的文件,並隨即轉交管理公司跟進。但管理公司誤以為第三項工程是第一項工程的一部分,因而沒有發出新通告。隨後,第三項工程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展開。一直到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第三項工程的更換工序於第 A、 座展開時,管理公司才察覺有關工程實為第三項工程並發出新通知,但該通知仍沒有列出食水及鹹水系統更換工程的資料。

5. 由於受到工程的噪音影響和其他滋擾,投訴人 一名該政府宿舍的住戶 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下列事項: (a) 產業署沒有及早通知居民有關工程的施工日期及詳情;以及(b) 產業署沒有妥善監管工程,致使居民飽受工程所造成的滋擾,影響日常生活 經投訴人同意後,申訴專員隨後於二零零二年五月把建築署納入與此投訴有關的部門 。

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管理公司延誤通知住戶有關第三項工程。而且,產業署亦承認通告內容不清晰,使住戶產生誤會。雖然表面上這事件是管理公司的責任,然而,產業署有責任監察管理公司的表現。因此,針對產業署的投訴 a)項部分成立。

7. 至於投訴 b)項,申訴專員察覺到政府宿舍的維修工程,概由建築署策劃,並負責監管及跟進。管理公司則負責協調工作。雖然產業署並沒有直接參與維修工程的籌備工作,但亦會定期派人員巡查政府宿舍;除了視察管理公司的表現外,亦會留意因工程而引致物業管理上的問題及投訴。管理公司接獲四宗有關第 A 座貨倉傳出噪音的投訴後,已即時處理,並停止貨倉內的工程。承建商經勸諭後,亦將有關機器搬離。產業署人員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八日及三月二十八日進行例行巡查,沒有發現其他與工程有關的問題,亦沒有接獲其他投訴。另一方面,申訴專員留意到儘管建築署人員有定期巡視工地,建築署的承建商曾於核准施工時間以外的時段施工。因此,有關產業署和建築署的投訴 b)項部分成立。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8.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產業署和建築署採取了以下行動: (a) 建築署、產業署和其管理公司舉行了聯席會議,以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築署會與管理公司就 工程範圍和進度細節多作直接和更正面的溝通,以確保管理公司能有效地發揮管理政府宿舍的職責; (b) 產業署已指示管理公司,為政府宿舍大型維修工程發出的通告,必須包括基本資料如工程類別、施工時段、預計開工及完工日期,以及可能對住戶的影響; (c) 產業署已指令其職員,如宿舍有大型維修工程,應該增加巡視次數; (d) 建築署會繼續密切監督承建商的工作、管理承建商的表現及嚴格執行合約條件。如承建商屢次違反指示,便會採取規管措施;以及(e) 建築署會進行突擊檢查,確保承建商的工作符合核准的工作計劃及施工時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