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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609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商標註冊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50 頁

詳細內容

151. 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三日根據《商標條例》提交一項商標註冊申請。知識產權署的商標註冊處 註冊處 審查該申請後,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出通告知會投訴人可以刊登有關申請於憲報。於是,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在憲報公告他的申請。當法例訂明的兩個月反對時限屆滿後,投訴人申請正式將標記記入註冊記錄冊內成為商標,及要求註冊處發出註冊證明書。

152. 註冊處在那階段發現投訴人的標記與另一較早前由另一位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標記有抵觸。註冊處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發出信件通知投訴人,他的申請屬《商標條例》第 17 條所指的「錯誤地獲接納」,故其標記不能註冊成為商標。隨後,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知識產權署,沒有妥善處理他的商標註冊申請。

15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獲悉處理審查每一項商標申請的正常程序,是註冊處需要翻查各項已註冊的商標和待決申請的標記 統稱為「標記」的資料庫,以確定記錄上可有任何標記與申請中的標記相同或相似。在處理此申請的時候,註冊處的電腦翻查設施只可容納標記的文字和影像資料作分開儲存,而翻查報告亦只以文字顯示標記的資料,並不顯示其影像。 在審查商標申請時,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審查主任 會先翻查報告中標記的文字資料,若審查主任懷疑有任何標記與是項申請有相同或相類似的地 方,他會啟動另一個系統取出和檢視有關的影像資料。

154. 就此宗投訴,註冊處的記錄顯示,在審查投訴人的商標申請時,審查主任曾就記錄上可有任何相同或相似的標記進行翻查。翻查報告亦顯示有一個較早前已提出申請的相類似標記的申請編號及其英文文字資料。 但是,審查主任卻沒有注意到此項較早的申請,故沒有檢視有關的影像資料系統,因而沒有察覺到二者甚為相似。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這宗投訴成立。

155.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知識產權署已採取下述行動: (a) 註冊處已舉行一次內部會議商討這個案。會後,各高級知識產權審查主任已提示員工在處理申請時應提高警覺,以避免將來出現類似的遺漏情況; (b) 註冊處一貫存有內部指引,指示審查主任如何翻查標記。為跟進此宗投訴,註冊處發佈提示,再次提醒所有審查主任翻查報告並不一定顯示出可能有抵觸的標記的影像。若他們有懷疑,便應啟動商標影像系統,以比較申請中的標記和資料庫中已儲存的標記的影像。該指引亦提示審查主任在決定標記是否相似時要考慮的因素。註冊處現已啟用新的電腦系統 見下文第 c)段 ,但對審查主任所發佈有關如何處理商標申請的內部指引則仍然有效;以及(c) 知識產權署已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底啟用了新的電腦系統,該系統配備有經改良的翻查設施。在新翻查設施下,每一項標記的文字和影像資料都是一併儲存的,並能同時顯示於翻查報告中。這對翻查相同或相似標記有很大幫助,因而有助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