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88 成立
延誤辦理自動轉帳申請,以及無理拒絕投訴人使用「繳費聆」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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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自一九九八年開始,房屋署接納住戶用「繳費聆」交租,但規定住戶不可同時用「自動轉帳」及「繳費聆」交租,只可兩者擇其一,以免繳交雙重租金。
130.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到屋邨辦事處辦理「自動轉帳」交租手續。三個月後,投訴人因尚未接到房屋署通知批出「自動轉帳」,故在同 年九月再向屋邨辦事處申請用「繳費聆」交租。
131. 由於該單位已登記用「繳費聆」交租,基於上文所述的規定,房屋署總部拒絕投訴人的「自動轉帳」申請。屋邨辦事處得悉有關決定後,曾派員向投訴人的父親解釋規定,並要求他轉告投訴人,如他想用「自動轉帳」交租,便須重新辦理手續。
132. 但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屋邨辦事處取消了投訴人的「繳費聆用戶號碼」,因為考慮到投訴人原本有意採用「自動轉帳」交租,便取消他 的「繳費聆用戶號碼」,以便他重新申請「自動轉帳」。因此,投訴人用「繳費聆」繳交的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零零二年一月及二月份租金,均無法入帳。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屋署,延誤辦理自動轉帳申請,以及無理拒絕他使用「繳費聆」交租。
13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34.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全部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行動: (a) 向投訴人及他一家作出書面道歉; (b) 已落實容許住戶同時使用「自動轉帳」或「繳費聆」兩項方法交租; (c) 「交租易」和其他有關的宣傳單張經已修訂,以便住戶明白可同時使用上述兩項交租方法; (d) 已覆檢其審批程序,以提高辦理「自動轉帳」的效率;以及(e) 已發出指引,提醒前線人員在取消任何交租安排時,須將有關決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