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在一名僱員辭職後作出適當安排,停止發薪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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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投訴人為康文署的一位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她於二零零一年十月提出呈辭,並於同年十二月一日離任。由於人事變動,負責有關非公務員事務的新職員未有按一般程序通知薪俸及津貼小組停止發薪,以致投訴人離職後仍獲多發一個月的薪金。有關職員於翌年一月初才發現多發薪 金。
186. 康文署的職員曾以電話及書面形式嘗試接觸投訴人,希望後者能退還多付給她的薪金,但始終未能與她取得聯絡。其後,投訴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主動接觸康文署,希望獲發服務證書,康文署才接觸到她。但當被要求退還多付薪金時,投訴人表示她的銀行戶口已因其他原困遭凍結,故不能將有關款項歸還康文署。由於上述款項確已存到投訴人名下戶口,有關職員繼續要求投訴人退回多付給她的薪金。
187. 隨後,投訴人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康文署下列事項: (a) 康文署錯誤地把多一個月的薪金存入她已被凍結的銀行戶口; (b) 康文署明知她的戶口已被凍結仍繼續向她追討款項; (c) 康文署沒有承擔錯誤,並把責任推卸給她; (d) 康文署為她帶來不便及令她飽受困擾;以及(e) 投訴人其後指康文署曾以程序繁複為理由,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拒絕她更改支薪方式的要求。
18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a)項成立,但其他則不成立。雖然康文署在處理投訴人離職後之支薪安排方面確有過失,但康文署在向投訴人追討多付薪金的第一封信函中,已清楚承認責任。而且,沒有任何證據或記錄顯示投訴人曾要求更改支薪方式。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89.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康文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康文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九日發出內部指引,列明處理員工薪酬的行政程序,並提醒有關人員需確保遵守所有的行政程序; (b) 在多番交涉後,有關銀行終於在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將多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