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26 部分成立
在處理泥頭費一事上行政安排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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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投訴人為一名屋苑單位的業主,他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房屋署,指該署: (a) 批准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收取每戶劃一的泥頭費,對小單位業主不公平; (b) 批准該物業管理公司向每戶收取超出合理水平的泥頭費,而且對部分業主而言,更是違反大廈公契條款的其中一項規定,即泥頭費不得高於兩個月的管理費;以及(c) 沒有積極跟進該物業管理公司退回多收泥頭費予業主一事。
12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獲悉清理泥頭承辦商是經招標挑選的。房屋署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行之已久的做法,訂定劃一的泥頭費。但申訴專員認為,泥頭量的多少一般都與單位的大小成正比例。事實上,大部分出租公屋和私人樓宇都按單位大小收取泥頭費。因此,投訴 a)項成立。
126. 至於投訴 b)項,大廈公契中訂明泥頭費的上限是兩個月的管理 費。 整個屋苑的泥頭費中標價與鄰近屋苑的收費水平相若。劃一收費的金額,是根據承辦商的中標價除以屋苑單位總數而計算的。整體的泥頭費金額是合理的,但投訴人和其他小單位業主所支付的泥頭費金額,卻超出了大廈公契規定的水平。因此,投訴 b)項部分成立。
127. 有關投訴 c)項,房屋署需時很久才能夠安排管理公司把多收的泥頭費退還業主,顯然是辦事不力。不過,由於問題牽涉地政總署有關指引和大廈公契條文的解釋,以及與管理公司的磋商,故此房屋署不可以獨自控制退還泥頭費的安排。因此,投訴 c)項部分成立。總括而言,這宗投訴 部分成立。
128.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房屋署已: (a) 提醒員工注意居者有其屋屋苑的「移交撮要」文件中,清楚列出大廈公契對泥頭費的規定條文;以及(b) 加強物業代管組與屋邨辦事處的溝通,務求能正確地執行有關合約和公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