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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61 部分成立

沒有給投訴人實質的答覆。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28 頁

詳細內容

74. 投訴人為兩名建造業訓練局 建訓局 前僱員。他們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致函教統局,要求跟進他們因破產而被建訓局解僱的事宜。教統局負責這個案的同事,在向勞工處及建訓局取得有關資料後,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九日作出回覆。

75. 投訴人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再次致函負責的同事,要求教統局進一步跟進他們的個案。負責的同事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勞工處及建訓局索取更多的意見及資料,並於同日致函投訴人,表示教統局正就他們的個案向建訓局及勞工處再作跟進。在收到勞工處及建訓局的回覆後,負責的同事認為建訓局在處理有關解僱個案上並無問題,因此並無採取進一步行動,亦沒有將有關跟進結果知會投訴人。

76. 投訴人稱他們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再次致函負責的同事,促請教統局交代有關跟進結果。然而,教統局並無收到該信件。隨後,投訴人在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就以下事項作出投訴: (a) 教統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致他們的函件中,表示會跟進他們的個案,但卻沒有將跟進結果通知他們;以及(b) 教統局沒有就他們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函件作出回覆。

7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a)項成立,而投訴 b)項不成立。總而言之,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78.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教統局已發出內部指引,提示職員須在指定時間內處理市民的來函。同時,教統局已安排把有關指引定期向職員傳閱。此外,教統局已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致函投訴人就延誤回覆作出道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