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職員在答覆投訴人查詢有關學生車船津貼計劃時態度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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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九月為其兒子提交須經入息審查的學生車船津貼申請。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在獲悉他兒子的同學均已收到車船津貼,而他本人尚未收到津貼後,他便致電其兒子就讀的職業訓練中心查詢。學校隨後轉介他的個案給學資處。該處的一名職員致電投訴人向他解釋,由於他每月的平均收入超過入息審查制度下的 3,700元收入上限,其申請因而不成功。投訴人提出抗議,指申請表上並沒有註明入息上限的資料,並查問從何處可獲得該資料。該職員表示入息上限的資料已刊登在學資處的網頁內,他亦可向訓練中心索取有關資料。
213. 投訴人不滿意學資處職員在回答他的查詢時態度不友善及不耐煩,以及學資處沒有將收入上限資料及查詢電話刊載在申請表上,他遂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學資處有關下列事項: (a) 學資處職員不禮貌及不願意回答他的查詢; (b) 他質疑學資處沒有通知訓練中心將收入上限資料轉達學生家長;以及(c) 他認為政府既以車船津貼取代以前實施的學生乘車半價優惠制度,便不應設定入息上限,以便學資處能運用酌情權審批個別申請。
214.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對學資處職員不禮貌及不願意回答查詢的指控欠缺充分證據,因此投訴 a)項不成立。至於投訴 b)項,申請表格內並沒有提供有關入息審查的上限資料及查詢電話,而查詢電話亦只印在申請指引內。但是,學資處派發給訓練中心的處理申請簡介已載有有關入息上限的資料。如投訴人曾向訓練中心查詢有關收入上限的資料,此投訴或可避免。因此,此項投訴部分成立。
215. 申訴專員得悉自二零零二/零三學年開始,學資處對須經入息審查的資助 包括車船津貼 ,實施新措施以改善有關申請及處理程序,包括代替學校直接處理申請。在新措施下,申請人會獲得所有有關申請資格的資料。申請審查亦會在一個更公平的、以人均收入代替單一入息上限的機制下進行。
216. 至於投訴人領取車船津貼的資格,申訴專員得悉學資處已根據現行機制來評估,該處根據其職權範圍亦不能介入。同時,申訴專員認同申請資助既須經過入息審查,設有入息上限實屬平常,以便可善用資源。因此,投訴 c)項不成立,而申訴專員已建議投訴人循學資處既有的上訴渠道,要求覆核。總括來說,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17. 就申訴專員的建議,學資處強調已致力以公平、公正和有效的方法處理每宗申請資助個案,確保盡早給予成功的申請人適當的資助。為達到各項服務標準和目標,該處會密切監察各項資助計劃的表現。在申請週期完成後,該處會就每項計劃進行檢討,就事先訂下的目標評估表現,及研究需要採取甚麼措施,進一步改善各項計劃的運作。
218. 新措施實行了一年後,學資處已對有關程序作出檢討,以便在二零零三/零四學年進一步改善服務。改善措施如下(a) 該處已將以人均收入作為入息審查的準則的簡介和計算方法,以及資助幅度折算表加插在介紹二零零三/零四年度中、小學生各項資助計劃的宣傳單張內;以及(b) 除將熱線電話及資助資格詳載於申請指引內,查詢電話亦已印在申請表格上以方便申請人。
219. 除以上措施外,學資處亦已加強人手監察熱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