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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906 成立

延誤處理有關砍掉一棵枯樹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55 頁

詳細內容

164. 投訴人為一村代表,他於二零零一年六月致函民政事務總署的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要求砍掉村內的一棵枯樹。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民政處與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人員及投訴人一起進行實地視察,當時投訴人獲告知此事已轉交地政總署的地政處 地政處 處理。

165. 地政處負責此宗個案的人員在收到民政處的轉介後,並無作出任何回應,亦無向民政處及投訴人給予任何答覆。直至二零零一年八月底,地政處另一名人員處理這宗個案時,才與漁護署聯絡。地政處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與民政處一起進行實地視察,但仍沒有通知投訴人有關的進展。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延遲處理他有關砍掉枯樹的要求。

166. 最後,雖然砍伐樹木的要求並非地政總署的優先處理項目,而且漁護署亦表示有關樹木並無構成即時危險,但地政處在取得撥款後,已於二零零二年年初安排砍掉有關樹木。

16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發現地政總署並沒有就砍伐樹木訂立任何服務承諾。不過,地政處在民政處轉介個案四個月後,才與民政處一起視察情況,實在於理不合。所以,這宗關於延誤的投訴成立。

168.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地政處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發信向投訴人道歉;以及(b) 現時,地政總署在一份行政通告內詳列處理查詢及投訴的指引。 該通告內已加入一項新條文,規定經其他部門或機構轉介的查詢及投訴,亦須根據通告獲得即時及適當的處理,並密切監察其進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