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1/3812 部分成立

延遲處理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11 頁

詳細內容

24. 一九九八年九月,投訴人致函屋宇署,投訴一項將一樓某單位改建成四個房間及於房間內改建去水渠系統的工程。投訴人指出因上述房間內去水渠系統淤塞,導致他的閣樓及地舖出現滲水。屋宇署人員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視察有關地點,證實滲水問題沒有對樓宇構成即時的結構危險。 該署遂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向一樓的業主發出勸諭信,要求該業主糾正滲水的問題,但沒有發出法定維修命令。該署亦同時通知投訴人有關調查的結果及該署發出的勸諭信。

25. 與此同時,屋宇署亦要求前市政總署提交滲水樣本的測試結果,以確定滲水的源頭。直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前市政總署才證實測試結果是否定的,並且不能確定滲水的源頭。

26. 一九九九年十月,投訴人再次致函屋宇署,要求跟進滲水問題。 該署考慮到長期滲水可能對樓宇結構安全產生不良影響。為免樓宇結構受損害,屋宇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向一樓的業主發出命令,着令他拆除所有違例建築工程,以糾正滲水問題。但一樓的業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就該命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不過,由於已超過上訴時限,上訴遭駁回。因有關清拆工程並未進行,屋宇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向一樓的業主發出警告信,通知該業主如他不遵行有關命令,該署會向他採取檢控行 動。 由於有關業主並無進行任何糾正工程,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屋宇署,延遲處理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屋宇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向一樓的業主進行檢控程序。

2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因為屋宇署在發出法定命令後,應盡快向一樓業主採取管制行動,要求拆除違例建築工程。

28.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述跟進行動: (a) 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屋宇署接獲一樓業主的通知,指有關工程已經竣工。屋宇署人員視察時,發現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已經拆除,並且再沒有發現滲水的情況。該署亦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接獲投訴人讚揚該署的信件;以及(b) 隨着屋宇署於二零零二年年中引進了電腦化樓宇狀況資料系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