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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407 未載明

在維修某棟房屋附近損壞的河堤一事上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14 頁

詳細內容

33. 由於投訴人居所附近的河堤受到嚴重侵蝕,遂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向渠務署作出口頭投訴。渠務署人員於實地視察後,通知投訴人該署已把他的要求轉交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跟進。考慮到並無公家設施受到影響,再加上小型工程撥款不可以為個人利益而動用,民政處遂通知投訴人,該處不會修葺受損的護土牆 原先稱為「河堤」 。

34. 渠務署堅稱,根據工務局技術通告第 8/2000 號,民政處須負責維修天然水道。在二零零零年六月至二零零一年六月這段期間,渠務署與民政處進行了長達一年的爭論。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民政處向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 地政處 查詢該地段的業權,以及查證該地段的持牌人須否負上維修責任。地政處人員於實地視察後,表示未能確定維修責任誰屬,因此暫時不會應民政處的要求,就鞏固護土牆的地基一事,與該地段的持牌人聯絡,並會待民政處與渠務署的討論有結果後,再跟進個案。

35. 應民政處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的再次要求,地政處人員在同年八月進行另一次實地視察,並決定就護土牆應否由地段的持牌人緊急修葺一事,徵詢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的意見。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土力工程處確定該護土牆須進行緊急維修,而根據「斜坡維修責任信息系統」(屬另一份技術通告的範疇 ,地政總署 而非地段的持牌人 須負責維修。

36.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渠務署和民政事務總署在維修他房屋附近損壞的護土牆一事上推卸責任。最後,地政總署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初完成有關維修工程。

37. 經調查後,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事涉部門蓄意或故意不履行職務,但部門處理這宗投訴時,都抱「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心態,申訴專員對此表示失望。這三個部門分別進行了共五次實地視察,但從未一起進行視察或舉行聯席會議。各部門只 眼於本身的利益,沒有顧全大局,也沒有採取較積極主動和互相配合的做法。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這宗針對地政總署、渠務署和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8.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政府當局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地政總署、渠務署、民政事務總署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舉行了會議,商討可行方法,以改善有關部門在處理涉及多個部門的投訴和查詢時的溝通。所有部門均同意除書信往來外,透過電話、跨部門會議及/或聯合實地視察以加強溝通; (b) 地政總署、渠務署和民政事務總署均檢討了處理涉及多個部門的投訴之部門程序。這些部門亦提醒員工在處理由公眾或其他部門提出的投訴或查詢時,應積極主動和加強注意。有關部門已準備及發出相關的部門內部通告; (c) 地政總署已檢討根據「系統性鑑辨本港斜坡維修責任小組的記錄」,就斜坡維修的責任、土地類別及租契規定等問題上給予其他部門意見的安排。地政總署認為現時的安排行之有效,但亦已提醒員工在有需要時,應有效利用已安裝在辦公室電腦終端機上的「系統性鑑辨本港斜坡維修責任小組的記錄」; (d) 渠務署現正檢討在工務局技術通告第 8/2000 號內,有關轉介投訴至其他部門的程序,包括先核實土地類別,以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渠務署已向各區的分部主管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在轉介有關排水道投訴至其他部門跟進前,要先查核土地類別,以及核實是否涉及有關「系統性鑑辨本港斜坡維修責任小組的記錄」的斜坡;以及(e)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對工務局技術通告第 8/2000 號擬定初步修訂,就表面看來涉及多個部門的事宜提供指引,以澄清有關部門在處理投訴方面的行政責任。此外,局方會增訂指引,以便按有關設施 例如排水渠、場岸、斜坡、護土牆或上述設施的一部分 決定維 修責任誰屬。上述技術通告擬稿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傳閱給有關部門,徵詢意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