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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207-3229、2001/3231-3271 部分成立

違背承諾,沒有興建一個街市。

部門未註明 2001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26 頁

詳細內容

90.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政府當局(前規劃地政局(規劃局)、前環境食物局(環食局)和食環署)違背對前臨時市政局(臨市局)作出的承諾,沒有在前荷李活道警察宿舍舊址(宿舍舊址)興建一個街市。

91. 一九九八年五月,前規劃環境地政局(規環局)局長去函前臨市局主席,建議該局考慮宿舍舊址用作重建中環街市的地點,同時指出該處是中區唯一適合的地點,並促請前臨市局接納建議。一九九九年六月,前臨市局通過動議「同意政府建議在宿舍舊址盡速興建街市,並待荷李活道街市建成後,合資格的中環街市檔戶將有優先權遷入該街市」。然而,前臨市局解散後,當局卻把新街市建議取消,檔戶的生計因而受到影響。

92. 投訴人稱,當局曾經解釋,取消該項建議是根據審計署署長於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一份報告書,重新進行評估後決定的。報告書指出,政府應全面檢討市民對新街市的需求,更應檢討新街市的經營前景。政府於二零零零年五月重新進行評估,得出的結論是宿舍舊址並非興建擬議中的街市的合適地點。

93. 投訴人不同意上述結論,並質疑前規環局局長在一九九七年審計署署長發表其報告書後,仍然於一九九八年五月發出「建議」信的理據。 他們又指出,在此之前,前市政總署曾多次告訴他們,宿舍舊址是合適的地點,可是現在食環署卻予以否定。

94. 就調查結果及前規劃局、前環食局和食環署提供的資料,申訴專員觀察所得是: (a) 對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前規環局局長給前臨市局的信,法律意見是檔戶應該不可能因政府決定不興建新街市而有合法的追索權。不過,按照前臨市局的一貫做法,在清拆現有街市時,檔戶通常都會獲遷置,中環街市檔戶當然期望得到類似的待遇; (b) 當局曾在連串公開會議上,向前臨市局提出關於興建一個新街市的「建議」,該項建議亦已獲該局接納。這個信息相信已傳遍中環街市檔戶,而他們自然期望政府把建議付諸實行,亦期望前臨市(c) 前環食局和食環署引據審計署署長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報告書和其他理由,以支持其不興建新街市的決定。由於前規環局是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即在審計署署長的報告書發表後七個月,才提出在宿舍舊址興建新街市的「擬議」或「建議」,當時的政府理應正視報告書提出的問題,而不應努力游說前臨市局接納宿舍舊址。

95. 申訴專員認為除了法律方面的考慮因素外,政府對檔戶亦應有道義上的責任。而且政府當時是全心全意想推行重建街市的計劃,並讓前臨市局自行制訂正式協議和商討有關細節。因此,政府整體須對不必要地令檔戶抱有合理期望負上責任。

96. 儘管如此,申訴專員亦承認,政府當時確實料想不到會遇上下述的特殊情況: (a) 市政服務重組和前市政局/臨市局解散;以及(b) 市民的購物習慣遂漸改變。

97. 因此,有關前規劃局、前環食局和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98.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跟進行動如下: (a) 財務委員會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的會議上已批准撥款,落實建議中的特惠金方案。食環署正在展開重置檔戶的工作。已向食環署交出街市檔位的檔戶,現正獲發給特惠金。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及八月,食環署已將該署的空置街市檔位安排圍內競投,並會以抽籤方式將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內已改建的檔位出租,讓有興趣的檔戶競投或以抽籤方式租用檔位;以及(b) 食環署同意在日後規劃新街市前,先進行調查,以評估市民對街市設施的需求。其實這正是該署的一貫做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