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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085 成立

沒有對違例建築物採取管制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39 頁

詳細內容

112.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向地政總署轄下的一地政處投訴兩地段上的違例建築物。隨後,地政總署進行實地調查,發現有人在其中一地段進行違例建造工程。地政總署其後在該地段張貼告示,勒令有關人士終止該等違例建造工程。由於事涉已編有寮屋管制登記編號的寮屋,地政總署於是去信房屋署要求考慮採取管制行動。另外,地政總署亦發現有車輛停泊在另一地段的農地上。鑑於在農地上停泊車輛並無違反土地契約條款,地政總署遂把事件轉介規劃署。規劃署要求地政總署提供有關車主的身分資料,卻未有收到後者的回覆。

113. 房屋署在二零零一年六月進行實地調查,並向屋主發出口頭警告,要求他終止違例建造工程和向地政總署申請重建。屋主其後把申請書連同當局在一九二一年發出的土地租用牌照交予房屋署。房屋署遂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把該等文件轉交地政總署,並表明在後者處理該宗申請期間,房屋署不會採取管制行動。

114. 地政總署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分別回覆房屋署和屋主,明確告知申請已遭否決,並表明不會再考慮該宗申請。地政總署也促請房屋署採取管制行動。

115. 其後,對於應根據土地租用牌照抑或以寮屋管制為由採取管制行動一事,地政總署和房屋署的意見出現分歧,雙方均認為對方應負責。投訴人不滿兩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遂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和房屋署,未有對違例建築物採取管制行動。

116.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針對地政總署和房屋署的投訴成立。但申訴專員知悉地政總署即將接管房屋署轄下的寮屋管制組,故此希望在接管生效後,再沒有類似的爭拗。

117.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和房屋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兩個部門自一九八九年起已成立了「聯絡人」制度處理地區層面的行動事宜。透過定期溝通,這個制度會被進一步加強以便有效處理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搭建物。此外,日後發現的違例個案,兩個部門會採取聯合行動去取締有關搭建物; (b) 地政總署和房屋署已發出內務通告,提醒員工抱持以客為本和積極處事的態度去處理投訴的重要性;以及(c) 在二零零二年,房屋署亦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改善現時對新/重建違例搭建物管制行動的工作流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