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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012 部分成立

處理投訴人要求提供資料一事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59 頁

詳細內容

206. 投訴人從廉政公署(廉署)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發布的新聞稿得知,地政總署兩名高級地政主任涉及一宗串謀接受利益案件。該新聞稿刊登了二人的姓名,而其中一名高級地政主任當時正在處理投訴人的小型屋宇申請。

207. 投訴人於是向地政總署申請查詢下列資料.. (a) 被公布姓名的高級地政主任是否仍有執行職務;以及(b) 其小型屋宇申請是否仍然由該名被廉署公布姓名的高級地政主任處理。

208. 然而,大埔地政處只將其申請個案的新負責人的姓名告訴投訴人,卻不再透露進一步的資料。投訴人不滿意答覆,故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

209.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積極回應了投訴人的第二個問題,但未有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恰當處理投訴人的首個問題,故此構成行政失當。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210. 地政總署接納並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情況如下.. (a) 已向投訴人提供所查詢的首個問題的資料; (b) 已向投訴人發出道歉信; (c) 已為有關人員舉辦關於守則的簡報會,確保他們確切瞭解守則的條文及基本原則;以及(d) 已修訂內部指引,使執行守則條文的指引更加清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