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01/2935 部分成立

照 即 )。

政府覆文 · 年報2003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5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得悉,作為食肆的發牌當局,食環署應處理關於《食物業規例》 該規例 所涵蓋牌照的申請,並查核申請是否符合環境衞生方面的規定。儘管該規例沒有特別就有關土地用途及批約條件事宜作出規定,食環署已發出了《食肆牌照申請指南》 申請指南 ,述明申請人須負責確保政府部門根據各自相關法例所施加的規定或條件,全部得以履行。

54. 申訴專員留意到食環署並無參照上述處所現時所受土地用途限制,便向投訴人乙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在處理申請的過程中,食環署忽略了查核上述處所是否符合土地用途規定的工作。因此,食環署未有確保投訴人乙遵守現有的土地批約條件和城市規劃方面的規定,屬於處理申請失當。投訴人乙同樣須就此事負上責任,理由是他並無按申請指南建議查核上述處所的批約。因此,這宗由投訴人甲作出,針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55. 有關投訴人乙的投訴,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食環署和投訴人乙雙方都要為遲遲未發出暫准牌照一事負上部分責任。在投訴人乙方面,他並無查核上述處所的批約,或使該項關於厭惡性行業的批約條件得以刪去,便申領牌照;而在食環署方面,該署未有確保投訴人乙遵守現有的土地批約條件和城市規劃方面的規定。因此,投訴人乙對於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56. 由於規劃署和地政總署沒有參與處理食肆牌照的申請,因此這兩宗針對規劃署和地政總署的投訴均不成立。

57. 規劃署和食環署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採取了下列行動: (a) 為妥善履行規劃要求和地帶規限,規劃署會在檢討《城市規劃條例》時,一併研究是否需要制訂更具體的罰則,使條例更具阻嚇力; (b) 當局現計劃分三階段修訂《城市規劃條例》。涉及是否需要在市區強制執行規劃管制的問題會在最後階段的修訂內研究。如果首兩階段的修訂能夠順利完成,當局預計第三階段的修訂可望於二零零六年左右展開; (c) 食環署已在申請指南、食肆牌照申請書,以及在處理食肆牌照申請個案時向申請人發出的信件中,加入相關條文,提醒申請人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批約條件及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 (d) 食環署會與各合作部門保持聯繫,假如與簽發食物業牌照有關的法例規定有更改,會互相通知對方;以及(e) 申訴專員建議申請人,應清楚說明查核擬經營的食物業務會否抵觸批約條件或分區計劃大綱圖對有關處所的規定,以及除非食環署已證實有關業務不會違反土地用途條件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否則不應發出食肆牌照。但由於地政總署不贊成就批約條件內規定土地用途條款的詮釋提供意見,以及業界有強烈保留,因此,食環署倘要實行這些建議會有困難。在規劃署的同意下,食環署建議將牌照申請轉介規劃署,以便請該署就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限制提供意見。食環署亦會採取以下措施 –(i) 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承諾查核處所擬經營的食物業務會否違反任何批約條件; (ii) 在確認收妥申請通知書、發牌條件通知書及發牌通知書等與申請人的往來信件中加入適當條文,提醒申請人上文 i)段的規定; (iii) 倘若在處理申請過程中發現處所違反批約條件,會拒絕有關申請或拒絕簽發牌照; (iv) 倘若在發牌後發現處所違反批約條件,會取消有關牌照;以及(v) 在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南加入上文 iii)及 iv)段所述違反批約條件的後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