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宿舍管業處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曠日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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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產業署、建築署及管理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舉行會議,商討一政府宿舍大廈的管業處辦公室內部改建及裝修工程事宜,而該工程為期三個月。在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管理公司駐宿舍職員根據承建商的口頭通知,張貼致住客通告,但錯誤通知住客該工程的施工期為「大約需時一個半月」,而該職員並沒有出席六月七日的會議。
63. 管業處辦公室內部工程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中展開,並於九月十五日完成,並無延誤。然而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中,管業處外面有另一項工程展開,包括新建有蓋行人通道及地台翻新工程。此項工程屬於事涉宿舍隔鄰兩幢新建宿舍大廈整體工程的一部分,而此工程早於兩年多前開始。這工程預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初完成。由於各住戶早已知悉此工程,故管理公司沒有發出任何通告。
64.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產業署一職員接獲投訴人致電投訴管業處辦公室內部裝修工程的噪音。投訴人亦誤會管業處外的工程為管業處內部工程的一部分,而這些工程理應於通告內所述的大約一個半月內完成。 由於當時不知道管理公司所發出的通告內容有偏差,產業署的職員只向投訴人解釋管業處辦公室內部工程的需要,亦未察覺需要向投訴人說明該項工程的施工期實為三個月。該職員亦未想到當時涉及不同的工程,會引起投訴人的錯覺。因此,該職員沒有即時提供有關資料,以澄清誤解,或考慮與建築署商量解決方法。隨後,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向申訴專員投訴產業署,沒有妥善監察承建商進行政府宿舍的管業處辦公室的裝修工 程,以致工程延誤,對住戶構成滋擾。
6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的癥結是管理公司所發出的通告,將三個月的施工期錯誤表述為所需的一半時間,因此引起誤會。表面上這是管理公司的過失,然而產業署亦有責任監管管理公司的工作表現,確保日常管理運作正常,包括發出的通告資料準確。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6. 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產業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產業署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有關職員作出訓示,說明日後再遇類似情況時,除就當時環境提出適當解決方法外,亦應從速通知建築署,使問題可得到全面的考慮。產業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會同建築署和管理公司進行了協調會議,目的是加強管理公司與建築署就政府宿舍維修工程的聯繫,以能就工程內容與進度及時如實通知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