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379、2001/2460 成立
沒有公平分配游泳池的泳線。
詳細內容
176. 投訴人是一名泳會負責人及一名泳會習泳班學員的家長。他們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康文署,指一公眾游泳池的泳線分配不公,有些團體/泳會獲得優先編配,令小型泳會難以租得泳線作訓練用途。
17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獲悉康文署根據該署「預訂程序」所定的優先次序編配泳池的泳線給申請團體。如同一時段的申請數目多於可供預訂的泳線數目,則會安排以抽籤方式編配泳線。
178. 不過,事涉游泳池的編配泳線抽籤安排卻偏離了訂場政策的精神。經香港業餘游泳總會 泳總 排定為「高」優先次序的屬會獲選優先進行抽籤,而獲泳總定為「中」或「低」優先次序的其他屬會,則只可在泳線有剩餘時才能參加第二輪抽籤。這種做法令優先次序較低的屬會,獲得泳線作訓練用途的成功機會大大減低。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79.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全部建議,並採取了下列行動: (a) 該署正檢討現行的訂場政策,以平衡各水上活動總會對泳線的殷切需求; (b) 該署舉辦的游泳訓練班已重新編排於非繁忙時間舉行,以便在繁忙時間騰出更多泳線予團體租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