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80 部分成立
無理地要求投訴人與分居妻子離婚,作為批准登記入住中轉房屋的條件。
詳細內容
194. 投訴人受到天台違例搭建物清拆行動影響,以致無處棲身,因而位。其後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投訴人獲編配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入伙期間,中轉房屋辦事處人員發現投訴人在公屋總輪候冊申請中所提供有關婚姻狀況的資料,與其在中轉房屋申請書上所提供的有所不同,而所有準備入住中轉房屋的住戶均須填報這項資料。投訴人在公屋總輪候冊申請中表示已經與配偶分居,而在中轉房屋申請書上則填報「已婚」。房屋署遂要求投訴人提供有關文件,或就其婚姻狀況宣誓,表明將會離婚,以便修正不相符的資料,然後才進一步辦理入伙手續。投訴人拒絕有關要求,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
19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沒有告訴投訴人「只需按實情作出聲明」,而要求投訴人提供有關他與配偶的離婚或分居文件,才能登記入住。另一方面,投訴人沒有與房屋署衷誠合作,將其個人意願及困難向房屋署解釋。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196. 房屋署接納並落實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如下: (a) 房屋署已完成重新審核投訴人入住中轉房屋的資格,並已再次安排他入住中轉房屋,有關入伙手續亦已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辦妥;以及(b) 房屋署已根據此個案所得的經驗訂立指引,並已把指引分發給各有關前線人員遵循。 九廣鐵路公司(九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