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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588 未載明

沒有妥善監察某餐廳的維修工程。

部門未註明 2001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6 頁

詳細內容

8. 投訴人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某泳池餐廳的經營人,他投訴在合約期間(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餐廳天花有漏水的情況,令他不能正常營業及蒙受生意損失。應投訴人的要求,康文署與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二日提前解除經營合約。

9. 維修工程原本包括在建築署一九九八/九九年維修計劃中,但由於工程安排困難和其他原因,工程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才展開,承建商卻於同年四月中暫停工程,期間並無通知建築署。儘管康文署多番要求,工程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才繼續,並在同年九月完成。雖然如此,漏水情況並沒有得到解決,全面的天台重鋪工程遂安排在二零零零/零一年冬季維修期間進行。工程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展開,但由於承建商並未依照正確斜面方向鋪設天台水泥底層,以致工程延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才告完成。

10.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致函申訴專員,投訴康文署及建築署沒有為他提供一個獲妥善維修的地方以經營業務。

11.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針對康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針對建築署的投訴則成立。

12.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向康文署遞交索償申請。依照律政司的建議,康文署已要求投訴人提交更多資料。至現時為止,投訴人仍未提交有關資料。

13. 建築署和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建築署會於每年的泳池維修計劃前,把詳細資料交予康文署,以及在工程期間每月安排最少兩次的聯合實地視察及進展檢討會議; (b) 建築署已委派一名指定的高級物業事務經理專責該署與客戶部門的聯絡工作; (c) 建築署已發出內部指引給有關職員,提醒他們加強與其他客戶部門的聯系,以及按承建商管理手冊對承建商加強管理; (d) 康文署已提醒員工以同情的態度處理投訴人的索償申請。當收到投訴人提交的資料後,康文署會將索償申請交予律政司考慮; (e) 康文署已指示職員要採取主動與建築署跟進維修工作。康文署會與建築署加強溝通,定期舉行高層次聯合會議,以確保維修工程不會延誤;以及(f) 康文署已提醒職員保留所有與投訴人的會面記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