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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567 未載明

雖然投訴人曾多次作出投訴,該處仍然沒有更新某些選民登記資料,以致該處發出的信件仍舊錯誤地寄到投訴人的住址。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73 頁

詳細內容

256. 投訴人指稱他過去六至七年間曾多次將寄給舊住客的選舉郵件退還選舉事務處。投訴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選舉事務處並未採取任何跟進行動,更新有關的選民登記資料,同時亦不接受他以電話方式要求更新有關資料。

257. 經過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不成立,選舉事務處接納並落實所有申訴專員的建議如下: (a) 在符合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彈性處理市民以電話提出的更新舊住客選民登記資料的要求; (b) 在寄給登記選民的郵件的信封面上寫上適當的字句,以便在登記選民已不再居住在有關登記住址時,提醒新住客將這些郵件退回給選舉事務處; (c) 除了投票通知書外,亦根據其他退回的選舉郵件進行查訊工作; (d) 盡快為其他在二零零零年家訪時已發現地址不正確的登記選民進行查訊工作; (e) 在發表下一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之前,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些登記選民的主要住址不正確,便在選舉事務處的電腦系統中就這些選民的記錄加上標示,以避免選舉事務處將其他郵件或宣傳單張(除法例規定的信件外)寄給這些登記選民; (f) 聯同各有關決策局及部門,檢討現行選舉工作的時間表及流程,研究選民登記運動、信件退還措施及查訊安排能否互相配合,或是否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g) 加強宣傳工作,呼籲已搬到新住址的選民向選舉事務處報告他們的住址;以及(h) 加強公民教育,以鼓勵選民珍惜投票權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