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切實執行扣押入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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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訴人為懲教署人員。根據法庭頒發的扣押入息令(扣押令),懲教署應每月從投訴人的薪金扣除9,000元,作為支付給他前妻的贍養費。是項扣除額包括了投訴人根據法庭早前頒令,而須每月繳付給其前妻的贍養費6,000元,其餘3,000元則用以繳付他之前拖欠的贍養費。懲教署在二零零零年五月把扣押令交給庫務署,並要求庫務署扣除薪金。然而,由於沒有贍養令的副本,庫務署在二零零零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每月只從投訴人的月薪扣除3,000元,即合共少扣了24,000元。
23.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其後代表投訴人的前妻跟懲教署商討,並接納將少扣款項分24期歸還給她的安排。庫務署收到懲教署的通知及贍養令的副本後,由二零零零年十月起把每月扣除金額調整至10,000元。不過,投訴人並未獲得知會。二零零一年五月,投訴人向庫務署和懲教署查詢有關所扣除的金額較法庭指定的9,000元為多一事。儘管有關部門解釋了上述安排的情況及理由,投訴人並不接納他們的解釋,並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庫務署、懲教署及法援署沒有按照扣押令行事。
24. 扣押令訂明扣薪金額,扣除項目的細節及有效日期。申訴專員認為庫務署應按照扣押令行事,而無須要求取得贍養令副本。此外,庫務署應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或要求投訴人澄清,以避免在最初四個月少扣了款項。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針對庫務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25. 另一方面,懲教署沒有主動監察扣薪金額是否正確,在法援署指出有關錯誤後,懲教署又沒有徵詢投訴人的意見。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針對懲教署的投訴部分成立。此外,有關法援署的投訴不成立。
26. 懲教署及庫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在有需要時他們會尋求法律意見。此外,庫務署亦已檢討及修改有關執行扣押令的程序如下: (a) 指定達到某一職級的人員(一級會計主任)審閱扣押令; (b) 如對接獲的法庭命令有疑問,會向有關部門及律政司要求澄清及徵詢意見;以及(c) 庫務署會發出通知,把扣除入息細目表告知有關部門,以確保依據法庭命令扣除一切款項。 香港海關(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