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處理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申請;以及屬下人員處事不當,私下給予投訴人金錢,以換取他放棄申請殮葬援助金及終結他父親申請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個案。
詳細內容
263. 投訴人的父親A先生曾入住安老院及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起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在二零零零年三月,社署與土地註冊署進行電腦資料核對時,發現A先生持有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一公屋單位的業權。由於A先生的資產總值包括物業價值,可能超過規定限額而影響其申領綜援的資格,故此綜援金由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起暫停發放,以待進一步調查。
264. 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負責個案職員曾與投訴人會面,得知該物業是由投訴人全資購買及擁有,而其父親只是名義上的業主。個案職員於是將個案呈交其上司B先生,並建議他向高級社會保障主任提出豁免該物業的價值,以便A先生可以續領綜援。
265. 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到辦事處查詢,由個案職員及B先生一同接見。B先生建議投訴人到房委會更改業權。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九日,投訴人表示房委會拒絕作出更改。個案職員於是再將個案呈交B先生跟進。
266. 其後,投訴人曾數次向個案職員查詢進展情況,個案職員每次均通知B先生跟進。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投訴人通知個案職員其父親已於同年四月一日去世,並提出申請殮葬援助。投訴人於同年四月六日再到社署的辦事處,由B先生單獨接見,其後簽署聲明書放棄申請殮葬援助。 B先生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將聲明書交予個案職員,並指示她結束個案。
267.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向申訴專員提出下列投訴: (a) 社署延誤處理其父親申請續領綜援金;以及(b) B先生私下給他一萬元,以換取他簽下聲明書,表示同意放棄申請殮葬援助及結束他父親申請續領綜援金的個案。
26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a)項成立;但投訴(b)項在缺乏確實的證據下不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269. 申訴專員得悉,社署署長已就此失誤事件,向投訴人致歉,並已恢復A先生領取綜援及殮葬援助的資格,事件亦因此獲得解決。此外,社署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已自二零零零年十月開始運作,方便督導人員監察前線員工的工作進度。申訴專員希望社署現有的機制,可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申訴專員亦同意社署的分析,認為此乃個別員工的失誤,與社署的工作程序無直接關係。
270.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社署已修訂社會保障程序手冊,清楚指明如申請人可以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他全無支付金錢購買某個物業,而只是名義上擁有該物業,則高級社會保障主任有酌情權可豁免該物業的價值。署方已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通告,通知員工依循是項工作指引; (b) 社署已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出通告,指示各社會保障辦事處主任定時從電腦系統報告中,抽查下屬所處理的個案,以避免延誤;以及(c) 就投訴人指稱B先生曾私下給他一萬元,有關的高級社會保障主任曾接觸投訴人以作調查。投訴人表示事發時只有他和B先生兩人,並無第三者在場,他亦不能提供其他證據以茲佐證。社署其後更個別接見其他有關職員(包括個案職員及B先生的直屬上司)以深入了解事件,但他們均表示不知道投訴人的指稱是否屬實。 因此社署決定終止調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