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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57 成立

無理否決租用室內運動場設施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62 頁

詳細內容

216. 過去多年,投訴人(一群熱愛社交舞的人士)成功地租用康文署某室內運動場的舞蹈室,以練習社交舞。可是,二零零一年年初,康文署以「場地已被租用」為理由,拒絕投訴人的申請。投訴人後來得悉該舞蹈室是被一個享有優先租用權的舞蹈團體租用,但根據投訴人的觀察所得,該團體並沒有善用場地。因此,他們不滿康文署容許該團體濫用這項優先權,浪費公共資源。投訴人遂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217.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康文署現行的訂場政策和程序出現漏洞,而康文署也未能有效監察轄下場地的使用情況。因此,這宗投訴成立。

218.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康文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在諮詢律政司、廉政公署(廉署)、教育署和有關的體育總會後,康文署已檢討及修訂租訂場地的政策。新政策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其中制定清晰的使用條件,並要求租用人在填寫標準申請表格時須清楚註明租訂詳情,包括租用場地作何用途、預計參加人數及收費等,以確保所租出的設施不會被誤用; (b) 有關在租訂政策內加入新的懲罰條文的安排,康文署現正徵詢廉署和律政司的意見。擬議的條文包括取消有關團體優先租用場地的權利。同時,康文署也會為場地員工制定清晰的指引,以便他們能更有效地執行條文。有關條文預計可在二零零二年年底落實執行; (c) 康文署已知會有優先租用權的團體有關新修訂的訂場程序,並告知他們必須在標準申請表格上提供詳盡的訂場資料。新的懲罰條文在二零零二年年底實施前,康文署會再作廣泛宣傳及知會有關人士; (d) 康文署已指示場地員工須加強對場地的監督和巡查,以確保所租出的設施能被善用,例如增加巡視場地設施的次數,以監察租用人士使用場地的情況是否與其申請所述的資料相符。如租用人士或團體違反場地使用規則,場地員工便會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場地設施不會被濫用; (e) 康文署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發信給有關舞蹈團體,請其注意新的訂場政策,以及使用條件,包括最低使用人數以確保能充分及恰當地使用已租用的設施;以及(f) 康文署已指示場地員工密切監察有關舞蹈團體使用場館的情況。

219. 除上述外,康文署於二零零二年六月曾就三個享有優先租用權的舞蹈團體再作檢討,檢討結果顯示投訴中所述的舞蹈團體並不是非牟利組織,在推廣舞蹈方面亦乏善可陳;故此,該舞蹈團體能夠早於其他正式團體優先租用場地的權利已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取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