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索取其妹妹的醫療記錄副本的要求;以及拒絕提供為其妹妹治療的醫護人員的姓名。
詳細內容
181. 投訴人的妹妹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期間在醫管局轄下兩間醫院接受治療。投訴人後來去信有關的兩間醫院,索取其妹妹的醫療記錄副本。二零零一年三月,一名醫院職員與投訴人聯絡,通知他有關副本已經備妥,並建議投訴人親身前往醫院領取重量約為3.8公斤的醫療記錄。不過,投訴人堅決要求醫院以掛號郵件方式把所需的記錄寄給他。由於掛號郵件的重量上限為2公斤,該名職員於是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安排以掛號郵件方式,把醫療記錄分為三個包裹寄給投訴人。該三個掛號郵件全都按照醫管局郵寄醫療記錄的既定標準封口。
182. 郵政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向投訴人派遞三個掛號包裹。投訴人注意到該三個包裹的封口上並無醫管局或郵政署的蓋章,而且其中一個包裹的封口膠紙鬆脫。他懷疑包裹曾被人拆開,因此拒絕收取郵包,並並被要求派員檢查包裹。一名醫管局職員不久便到達該警署,並發現其中一個包裹的封口膠紙輕微鬆脫。他檢查該包裹內的醫療記錄,發現內載的記錄完整無缺。不過,投訴人仍拒絕收取郵包,並要求該名醫管局職員把三個包裹帶返醫院。由於按照郵政署的既定程序,無法投遞的掛號郵件應經郵政署交還寄件人,因此該名醫管局職員把這項工作交由郵政署處理。
183. 投訴人又曾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和四月八日分別去信公眾投訴委員會和醫管局行政總裁,投訴該兩間醫院沒有適當診治其妹妹。在該兩次投訴中,投訴人均要求醫管局提供在其妹妹住院期間,為她診治的醫生和護士的姓名。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公眾投訴委員會把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向他提供了其中一間醫院有關醫護人員的姓名。至於在另一間醫院為投訴人妹妹診治的醫護人員的姓名,公眾投訴委員會表示投訴人須向該醫院提供更多資料,以便識別有關員工。鑑於投訴人沒有向有關醫院提供進一步資料,醫管局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去信投訴人,促請他直接聯絡該醫院以便跟進事件。截至目前為止,投訴人仍未有聯絡該醫院。
184.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醫管局以下事項.. (a) 醫管局試圖誤導投訴人,指他所要求的醫療記錄副本過重,不能以掛號方式郵寄; (b) 醫管局沒有妥善封好以掛號形式郵寄的三個包裹; (c) 醫管局拒絕從警署和郵政署收回一個已經被拆開的掛號郵包,以及另外兩個投訴人懷疑曾被拆開的掛號郵包; (d) 醫管局沒有仔細檢查已經被拆開的掛號郵包內的醫療記錄,看看有否被更換、修改或破壞;以及(e) 醫管局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在其妹妹住院期間,為她診治的醫生和護士的姓名。
18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a)、(c)及(d)項不成立。至於投訴(b)項,申訴專員得悉醫管局已根據該局郵遞醫療記錄的既定標準,封好該三個掛號郵包。申訴專員相信掛號郵包的封口膠紙只是輕微鬆脫。可是,申訴專員認為有鑑於郵件的重量,使用半吋闊的膠紙並不足以把郵件封妥,因此這項投訴部分成立。
186. 有關投訴(e)項,申訴專員認為醫管局無須待公眾投訴委員會就投訴個案作出裁定後,才向投訴人披露有關醫護人員的姓名。不過,申訴專員留意到醫管局只是延誤而非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有關姓名。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點投訴部分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87.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應分開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不應等待調查完成後才發放有關資料。此外,在寄出大量而又有相當重量的醫療記錄副本時,醫管局會盡可能把記錄副本妥善放在堅固的包裝盒內,並以膠紙牢牢密封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