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三份郵件;沒有告知投訴人有關的郵務人員的名字和編號;投訴人指上述三份郵件被人損壞或蓄意拆開,該名人員卻不願陪他前往警署報案;沒有安排郵政署高級管理人員與他會晤;延遲派遞另外兩份郵件給他;以及在就其投訴作答時提供失實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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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某醫院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投寄三份掛號郵件給投訴人。由於投訴人的地舖間中或會在派遞時間內休業,故為確保郵件派遞時投訴人是在舖內,負責的派遞郵差於當日先與投訴人聯絡,預約在下一個工作天派遞郵件,而投訴人對有關安排亦表示同意。
236. 在下一個工作天,郵政署安排了另一位郵差給投訴人派遞郵件。 有關郵差在抵達投訴人的地址時已向投訴人出示職員証。投訴人懷疑三份郵件曾被人拆閱,故不肯簽收。郵差唯有把三份郵件帶回派遞局,並向其郵務督察匯報事件。為了解拒收的原因,該郵務督察於當日親自把郵件派送給投訴人,並把名片交給投訴人。投訴人指郵件上的封條並無有關醫院或郵政局的蓋章,他懷疑郵件曾經被人拆閱,故拒絕簽收,並要求郵務督察陪同前往警署報案。根據郵政署的慣常做法,當收件人拒絕收下郵件時,郵件須退回寄件人,故該督察並未即時答應陪同到警署報案,其後本
237. 警署當值人員記錄案件資料,而有關醫院派員到警署檢查三份郵件,核實內載物品有否遺失。醫院代表到場後,證實內載物品完整無缺,但投訴人仍然拒絕簽收。
238. 郵務督察只好把郵件帶返派遞局。投訴人跟隨該督察回到派遞局,並要求面見其主管,但有關主管已經下班。投訴人遂要求會見更高級的人員,然而有關人員因有其他要務而未能抽空接見。根據郵政署的做法,無法派遞的郵件會於下一個工作天退回寄件人。但是,投訴人要求即時退回郵件,郵務督察只好在郵件上註明「拒收」,然後安排郵差於同日把郵件退回有關醫院。
239. 醫院管理局其後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向投訴人投寄一掛號信,雖然信上的郵資標籤日期為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但由於四月十三至十六日為復活節假期,故郵件須於四月十七日才作派遞。投訴人卻認為郵政署延遲派遞,故向郵政署作出投訴。郵政署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覆函給投訴人。為了加強投訴人與郵政署的溝通,避免再有任何誤會,郵政署通常不會把這類覆函當作一般郵件送出。於是,覆函於同年六月五日由郵務督察親自送交投訴人。署方在覆函中表示,投訴人的店舖間中或會休業。然而,投訴人卻誤以為覆函指他的店舖已告結業,因而認為署方的資料失實。
240. 就以上事件,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四月二十日及六月五日向申訴專員投訴郵政署如下: (a) 沒有妥善處理某醫院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寄給投訴人的三份掛號郵件,包括延誤派遞、沒有在郵件的封口上蓋章,以及其中一份郵件在派遞前已被拆開,其餘兩份則懷疑曾被拆閱; (b) 拒絕提供有關郵務人員的名字和編號; (c) 有關職員不願陪同投訴人就掛號郵件被人拆閱一事到警署報案; (d) 拒絕為投訴人安排與派遞局主管及其他高級職員會晤; (e) 延遲派遞一封郵戳為四月十一日的掛號郵件;以及(f) 延遲派遞一封發出日期為六月一日的郵件,且信件內容亦見失實。
241.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a)項部分成立,主要是郵政署職員忘記在郵件封口蓋上郵政局的蓋印;其他投訴概不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242. 就申訴專員建議郵政署定時提醒職員應按照既定程序,妥善處理掛號郵件,郵政署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向所有郵政局局長發出便箋,提醒職員處理掛號郵件的正確程序。此外又舉行簡報會,提醒員工注意有關程序,並推出多項監管郵務運作的措施,包括突擊查察等。 政府印務局(印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