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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1 成立

沒有採取適當行動,阻止游泳會在公眾泳池內教授泳術,因而妨礙了其他泳客。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61 頁

詳細內容

211. 投訴人指稱,他曾於二零零零年向康文署投訴泳會於某公眾泳池進行授泳。康文署回覆時指出,根據《公眾泳池規例》(該規例),任何人未經該署批准,不得在泳池內進行商業活動,包括授泳。若該署發現泳會未經批准擅自在泳池內授泳,會先作口頭警告。假如口頭警告無效而授泳繼續,便會把有關人等驅逐。

212. 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到同一泳池游泳時發現情況毫無改善,除了主池三條已被租用的泳線外,餘下泳線及整個訓練池,亦被泳會佔用作私人授泳用途;但泳池的救生員對私人授泳活動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投訴人認為,泳會佔用泳池非預留的地方作私人授泳,對其他泳客造成阻礙和不便,故此他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向申訴專員投訴。

213.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康文署沒有採取足夠措施阻止在泳池非預留地方的私人授泳活動,以致妨礙其他泳客。因此,這宗投訴是成立的。

214. 依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康文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康文署已就處理違反該規例發出指引,指示各個泳池的管理人員在泳季開始前與經常使用泳池的租用人、泳會及團體會面,及提醒他們遵守該規例的重要性,並明確地告知他們署方會引用該規例檢控或驅逐違例人士; (b) 康文署已印制有關違規行為及違規後果的海報,並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在各公眾泳池張貼; (c) 康文署已發出指引,指示泳池員工加強溝通的方法。例如,如入閘處工作人員看見未有租用泳線作授泳用途的泳會成員入閘時,便應立即通知辦事處和池面工作人員注意有關人士在泳池的活動,有否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 (d) 康文署已向各級員工發出指引,詳述處理違規事件的程序,和在發現違規行為時應採取的行動。例如,在發現有某些活動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應立即向有關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如有關人士不理會警告,便會根據該規例被檢控; (e) 康文署已發出指引,指示員工在不同情況下,可引用該規例第4(c)條或第5條檢控違規者。例如,如有泳客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便可引用第4條。而員工亦可引用第5條制止在泳池範圍內進行的違規宣傳活動;以及(f) 康文署與香港業餘游泳總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間會面時,已再次呼籲其屬會租用使用率較低的泳池。康文署會繼續游說泳會以爭取其合作。

215. 除上述外,康文署已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開始在各公眾泳池加設循環泳線,使泳客循同一方向游泳,以減少互相碰撞的機會。實施以來,有關安排普遍為公眾人士接受。此外,康文署已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成立了一個由兩所大學三位資深講師組成的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的職權範圍包括檢討各體育總會租用公眾泳池的優先次序,研究改善在繁忙時段編配泳線和加強控制泳池秩序的方法,以及如何平衡公眾人士與游泳團體對公眾泳池的需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