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22 部分成立
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有關某住宅物業發展的規劃建議時,沒有知會該委員會有人違例經營混凝土配料廠;以及沒有對該廠採取行動。
詳細內容
202. 投訴人居於一地段毗鄰,他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地政總署下列事項: (a) 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有關某住宅物業發展的規劃建議時,沒有知會該委員會有人違例經營混凝土配料廠;以及(b) 容許該地段用作經營混凝土配料廠,違反該地段的批租條件,而該地段於一九七二年批租。
203. 地政總署於一九九二年得悉上述違反批租條件的情況,並發信予有關的地段業權人,要求糾正有關違反批租條件的情況。不過,該地段業權人堅持,該地段被用作經營混凝土配料廠,並不違反租約內規定的土地用途條件,因而並未予以糾正。由於地政總署執行契約條款及土地管制行動的工作,在優先次序中列為較後處理項目,因此該署直到二零零零年年底才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204.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地政總署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有關住宅物業發展的規劃建議時,沒有知會該委員會有人違例經營混凝土配料廠,也不應受到譴責,因為該委員會沒有任何權力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因此投訴(a)項不成立。另一方面,地政總署即使較優先處理其他更重要的工作,也不應因此不就本個案採取行動。該署自一九九二年起遲遲未有對違反批租條件的情況採取行動,會削弱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因此投訴(b)項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205.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採取了下述的行動: (a) 由於該地段業權人未有糾正違反批租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已採取行動重收該地段; (b) 地政總署已去信投訴人解釋有關情況,並會繼續定期發信告知投訴人最新進展,直至本個案結束為止;以及(c) 地政總署在顧及目前人手限制下,會考慮檢討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的優先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