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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017 部分成立

延遲評估一個已出售物業的地租。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71 頁

詳細內容

248. 投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把事涉物業出售,律師行並扣起所得款項當中的七千元以作繳付該物業應繳的地租差餉之用。

249. 投訴人曾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透過律師致函估價署索取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有關物業的徵收差餉通知書。由於該物業因根據《差餉條例》第36條1(c)段而獲豁免評估差餉,所以估價署職員把該要求列作非優先處理事項,但遺漏了回覆給投訴人的代表律師。

250. 投訴人的代表律師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再致函估價署查詢地租評估的進展,該署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覆函表示該物業毋須繳付差餉,但須評估地租。信中亦告知當地租評估工作完成後,該署會把評估結果直接通知有關的業主或佔用人。

251. 其後,投訴人的代表律師再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去信估價署查詢地租評估的進展。該署分別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覆信,指事涉物業的地租評估工作尚未展開,但重申在評估工作完成後,會把結果直接通知有關業主/地租繳納人。

252. 由於新界有超過600條鄉村須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評估地租,估價署會考慮物業地點及諮詢各村代表的意見,以訂定評估的先後次序。有鑑於此,該署未能回覆投訴人的代表律師有關物業的評估工作何時能完成。

253. 估價署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完成有關物業的地租評估,並於同年三月三十日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254. 就以上延遲評估物業地租的個案,投訴人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估價署。申訴專員認為估價署確實遺漏覆函給投訴人律師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查詢。此外,該署亦沒有按部門指令就投訴人的代表律師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的來信於十天內回覆。

255.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部分成立。估價署接納並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情況如下: (a) 估價署已就延誤回覆投訴人代表律師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來信,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以及(b) 該署已就是次事件一再提醒員工,在處理公眾來信時應依從部門的服務承諾,須在十天內回覆。此外,在處理地租評估工作的查詢時,該署已修改回覆的函件,向查詢者簡單解釋工作進度及預計完成評估工作的日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