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3150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繼承土地的申請。
詳細內容
135. 投訴人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書面方式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繼承其父親遺下於新界的一塊農地。投訴人其後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親自到民政事務處就其申請進行宣誓聲明。由於申請人為國內居民,其父親亦於內地去世,因此民政事務總署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致函投訴人,要求他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繼續處理其申請。投訴人於同年八月三日覆函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於提供文件方面出現困難,並要求署方根據已提供的文件辦理申請。民政事務總署尋求法律意見,並於同年十月十九日致函投訴人,要求他將有關文件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核證。投訴人不滿此項要求,遂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
136. 申訴專員在得到投訴人同意下,把該項投訴轉介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事務總署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回覆投訴人,解釋繼承土地的申請所需的程序及時間,並表示署方擬考慮破例批准他的申訴。申訴專員認為民政事務總署已採取適當的行動處理該投訴,因此決定不繼續跟進此宗個案。
137. 民政事務總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致函投訴人,要求他提交由鎮政府核實的文件的副本,及於內地及香港報章分別刊登有關繼承土地申請的通告。其後民政事務總署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再致函投訴人,要求他提供經由本地公證處核實的證明文件正本,並退回投訴人已提供的有關文件副本。投訴人不滿民政事務總署多次提出提交文件的要求,遂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日向申訴專員投訴。
138.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139.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民政事務總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北區民政事務處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去信投訴人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