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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110 部分成立

拒絕更改憲報公共啟事的排版格式,令投訴人要多付費用,並在回答他的查詢時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70 頁

詳細內容

243. 投訴人向印務局申請在憲報刊登有關商標註冊的啟事。在收到印務局寄給他的印刷稿後,他認為排版格式應該更改,以縮減啟事的篇幅,從而節省所需繳付的費用。印務局人員拒絕他的要求,理由是排版格式是由知識產權署指定的,並已沿用40多年,不能隨意更改。

244. 投訴人向知識產權署進一步查詢時,卻發現該署並沒有指定啟事的排版格式。他遂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向申訴專員投訴,不滿印務局拒絕其要求,還把責任推卸給知識產權署。

245. 印務局在回應申訴專員時解釋,申請註冊商標的人必須在憲報刊登公共啟事,讓其他商標擁有人知悉其申請註冊的商標,以便在必要時,可以提出反對。因此,啟事的排版格式必須清晰易明,以便讀者知道該商標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有所牴觸。印務局拒絕投訴人的要求,理由是更改格式會使讀者混淆,並有損其他商標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過,印務局承認,該局有關人員對此安排有所誤解,以致錯誤地把投訴人的查詢轉介知識產權署處理。

246. 申訴專員認為,印務局拒絕投訴人的要求屬合理。然而,申訴專員認為印務局有關人員把投訴人的查詢轉介知識產權署處理之前,應先行了解清楚有關安排。此外,有關印務局人員在答覆投訴人時,只提及成本問題,而沒有解釋其要求帶來的弊端。申訴專員認為亦有不妥當之處,遂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247. 印務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去函向投訴人致歉。此外,為澄清誤解,印務局已向有關人員解釋,商標註冊啟事須採用標準格式的原因。該局亦改善了處理查詢的機制及程序,設立了由指定人員負責的專用熱線及電郵地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