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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15 不成立

拒絕負起在某遷置鄉村的出入口處闢設一條斜路的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5 頁

詳細內容

3. 一些遷置村的村民於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七年及一九九九年要求民政事務總署安排在村出入口加建一條斜面行人道。民政事務總署根據有關的工務局技術通告將村民的要求轉介建築署,建築署亦往現場進行數次視察。建築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往現場視察後與地政總署商討,並於同年十二月七日回覆民政事務總署,表示由於有關工地並未交予該署負責維修,故此該署未能進行工程。民政事務總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再次要求建築署考慮加設斜面行人道,並期望地政總署能協助解決工地移交問題。建築署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日致電民政事務總署查詢土地移交進展,但有關事宜仍未解決。

4. 於二零零零年九月,有一位村民向申訴專員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沒有妥善協調建築署和地政總署的工作,以及地政總署和建築署拒絕展開工程。

5.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 (a) 民政事務總署在某程度上曾有致力跟進投訴人的要求,但未有妥善發揮民政事務專員協調的角色; (b) 民政事務總署在建築署及地政總署沒有採取所需行動後,任由事件被擱置,因此沒有妥善處理事件; (c) 地政總署並非負責闢設斜路的工程部門;以及(d) 在收到民政事務總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發出的兩張便箋後,建築署沒有聯絡地政總署,解決土地移交問題,亦沒有向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解釋不進行有關工程的原因,實屬沒有妥善處理事件。

6. 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針對建築署的投訴成立,針對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有關地政總署的投訴則不成立。

7.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建築署已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及二零零二年二月,分別完成有關行人道重鋪及斜路闢設的工程。建築署亦已知會民政事務總署及地政總署有關事項; (b) 地政總署已採取所需行動,確保員工遵守工務局技術通告第16/97號的指示; (c) 民政事務總署已向投訴人交待事件的最新情況;以及(d)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現正檢討工務局技術通告第16/97號以澄清 –(i) 進行各種維修工作前是否需要進行土地移交的程序; (ii) 哪些類型的項目屬於遷置村設施的維修工作範圍;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