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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6 部分成立

因水管爆裂以致投訴人的農作物和魚塘受損毀。

政府覆文 · 年報2002 · 第 85 頁

詳細內容

288. 投訴人為一魚塘租用人。一宗水管爆裂事件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於投訴人魚塘附近發生,並損毀了魚塘。投訴人遂於同年七月向水務署申請索償。水務署因此聯絡其他有關部門評估損毀程度、投訴人所提出的賠償,以及尋找任何可以幫助他盡早恢復正常業務的方法。

289. 就政府須承擔的責任,水務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另一方面,投訴人所保持的立場是政府應該補償他的損失,而他拒絕所有恩恤性質的援助,並稱假如他得到政府的賠償,他會自行修補損毀了的魚塘。因此,水務署未能即時替他進行修復魚塘的工作。

290. 其後,水務署得到的法律意見是,政府在此事件中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當投訴人獲悉有關決定後,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向申訴專員投訴下列事項: (a) 水務署就兩條輸水管於一九九九年六月爆裂,導致他的魚塘、紅蟲田及蓮藕田的損毀拒絕作出賠償;以及(b) 水務署沒有妥善地修補他的魚塘被水沖崩的堤壩。

291. 投訴人當時表示財政上出現困難,所以沒有能力修補被水沖毀的魚塘。政府出於同情和在毋須承擔責任的基礎上給予投訴人特惠津貼。在談判的過程中,水務署也幫助他修復損毀了的魚塘。

292.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水務署沒有積極跟進這宗投訴,以及個案經過相當延誤後才獲得解決。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a)項部分成立及投訴(b)項不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293. 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水務署採取了下述行動: (a) 道歉信已經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呈送給投訴人;以及(b) 一個就將來處理類似事件所作出的改善措施的回顧報告已經完成,並且邀得北區民政事務處、律政司和漁農自然護理署作出評論。回顧報告已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中定案,報告的副本已經發給涉及的部門作為處理類似索償時的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