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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發放收地補償。

部門未註明 2000

政府覆文 · 年報2001 · 第 59 頁

詳細內容

205. 為進行一項道路擴闊工程,當局於一九九六年,根據《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收回某地段一部分的土地。所有受該項工程影響的土地,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復歸政府所有。

206. 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對所收回的土地面積提出質疑。投訴人的公司堅持所收回的土地面積應是 377.9平方米,而非如建議書中所述的 291.7平方米。經調查後,北區地政專員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知投訴人,指察覺到面積確有差異,因此會處理所提出的額外土地補償的申索。當局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重新發出建議書,就收回的 377.9平方米 4,068平方呎 ,按每平方呎 234.75元,向投訴人提出為數 954,963元土地補償的建議。投訴人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回覆北區地政專員,表示完全接納建議,及最終解決收回土地的所有申索。

207. 北區地政專員在支付額外面積的補償金前,須更正收地圖則所顯示的土地面積,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先發放 737,115元的暫付款項。可惜,當局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接獲律政司的意見,謂額外的 86.2平方米土地的補償,應按邀請投訴人自願交還土地予政府的方式辦理。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地政總署決定依交還土地的方式辦理,補償額將以交還當日適用的補償率為根據,且不附帶利息。投訴人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本署延遲支付土地補償。

208. 據最近獲得的法律意見,政府須受合約條文約束,按上文所建議的補償率 即每平方呎 234.75元 支付補償。北區地政專員在獲得地政總署總部批准後,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投訴人簽立交回土地契據交回 86.2平方米的額外土地後,即時發放餘下的土地補償。

20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按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已檢討新界各區地政處的現行土地補償程序,並已草擬指引,以防同類事件再發生。就草擬指引諮詢新界各區地政處後,地政總署總部會把該等指引納入地政處地政指示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