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查投訴人的私人物品時故意留難她;以及沒有徵詢投訴人的同意便錄影檢查行李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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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當投訴人由深圳經羅湖管制站返港時,被截停作行李檢查。她指稱當她提醒海關人員小心拆開一盒載有陶瓷俑的箱子時,一名海關人員即向其指罵。海關人員就其所攜帶的藥物作出詳細檢查,她亦感到不滿,因而與在場的海關人員發生爭執。
28. 同時,她察覺在場的一名海關人員手持攝錄機將有關過程進行攝錄。她認為海關人員在未得她同意下向其進行攝錄屬於濫用權力,故向海關作出投訴。
29. 據海關調查所得,認為有關投訴不成立。從錄影帶顯示,海關人員一直保持有禮、忍耐和克制的態度。有關該盒陶瓷俑最後亦在投訴人同意下以X光機檢查,並沒有發現負責檢查行李的海關人員向投訴人作出不合理舉動。
30. 至於攝錄檢查過程,海關曾就有關事件向律政司徵詢意見。法律意見認為,若是為保安理由或在被攝錄人士不能被辨認的情況下,在管制站向一般辦理清關手續的人群進行錄影,無須取得他們同意。但建議應張貼適當的通告,讓公眾知悉檢查過程會被錄影,以及進行錄影的目的。縱然如此,律政司認為若基於公眾利益而攝錄辦理清關手續的人,便無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進行錄影。因此,當攝錄是為了防止罪案、控制人流、搜集當事人阻礙海關人員執行職務和當事人拒捕的證據時,海關便可進行有關攝錄。以當日情況而言,海關人員認為由於投訴人持不合作態度及謾罵他們,所以進行攝錄有關過程,以搜集投訴人可能阻礙海關人員執行職務的證據。
31. 投訴人不滿海關的調查結果,遂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
32. 在完成有關調查後,申訴專員認同海關的見解,認為海關在檢查過程中留難投訴人的指控並不成立。但申訴專員不贊同投訴人會阻礙海關人員執行職務,因此在進行攝錄前,應先取得投訴人的同意。而且羅湖管制站並沒有張貼通告,通知過關人士檢查過程或會被錄影,以及進行錄影的目的,所以有關投訴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33. 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海關已採取措施如下: (a) 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就沒有徵詢投訴人同意便錄影檢查過程一事向她致歉; (b) 覆檢在邊境口岸進行攝錄、張貼告示,以及讓那些被攝錄的人查閱有關資料的程序,並發出指引,即永久程序第19. 2A 條《錄音及錄影的程序》;以及(c) 在各邊境口岸展示適當的通告,讓公眾知悉檢查過程或會被錄影,以及進行錄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