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照《公開資料守則》的條文,處理投訴人索閱資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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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零零零年四月,公務員事務局完成一項「商界及公共服務道德水平」意見調查。同年九月,公務員事務局發出一份新聞稿概述當局如何致力執行誠信管理工作,新聞稿同時夾附一份摘要,介紹上述調查報告內有關公共服務部分的主要調查結果,及公務員事務局如何運用調查所得的資料,以提高公務員防止貪污舞弊的意識。
103. 二零零零年十月,某報一名記者去函公務員事務局,索取調查報告全文。公務員事務局認為不宜公布有關商界部分的調查結果,並援引《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第 2.13(a)段 即如披露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 ,拒絕這項要求,並向投訴人解釋所持理由。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向該名記者提供報告全文,但提供有關公共服務道德水平部分的調查結果摘要。
104. 該記者其後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向申訴專員投訴,指稱公務員事務局無理拒絕她索取調查報告所載資料的要求。投訴人提出以下四點.. (a) 公務員事務局援引守則第 2.13(a)段,拒絕她索取報告全文的要求,是錯誤的做法; (b) 公務員事務局只公開有關公共服務部分的調查結果,是雙重標準的做法; (c) 公務員事務局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回覆她時聲稱已在同年九月發出的新聞稿中全面表述調查結果,但事實並非如此;以及(d) 不論公務員事務局決定拒絕她索取報告全文的要求是否合理,該局也應向她提供刪除了有關商界部分後的全份調查報告,而不應只向她提供有關公共服務部分的調查結果摘要。
105. 就投訴人提出的四點當中,申訴專員認為最後一點成立。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106. 公務員事務局注意到,申訴專員認同其拒絕披露調查報告內部分資料的決定。該局已接納及執行申訴專員的兩項建議如下: (a) 調查報告 刪除了有關商界部分的調查結果 已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寄交投訴人;以及(b) 該局已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發出內部便箋提醒各人員日後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應適當地詳細記錄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曾經考慮的因素和其他可行做法及所作的最後決定。